号: 003187288/202105-00035 信息分类: 招生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1-05-01 发布日期: 2021-05-01 17:3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政策文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关于转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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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关于转学的规定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01 17:3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第十六条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节选自《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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