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2107-00038 信息分类: 公共体育服务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7-07 16:4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07 16:4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进体育强省建设,促进社会足球场地开放,增加足球场地服务有效供给,规范运营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体经字〔2021〕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足球改革厅级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条 社会足球场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方政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管并重,加强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足球场地对外开放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日常维护标准等,对社会足球场地实施动态统计和管理。各级足协应在教练员培养、青训、赛事举办等方面加大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支持力度,吸引退役运动员、教练员积极参与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 社会足球场地应优先保证用于开展足球活动,优先保障基层足球协会、社区足球俱乐部等的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的功能、用地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占用社会足球场地用地或改变足球场地功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并在周边另行择地重建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社会足球场地应全面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低收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运营管理机构根据运营成本合理制定,并在足球场地显著位置公布。

政府投资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对学生组织、基层足协、社区足球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群体或机构优惠开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足球场地,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择优机制选择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施统一运营,签订运营管理合同,对场地产权性质、公益使用、定价机制、各方权利义务等予以明确约定,确保足球场地公益性。

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按照权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投资主体、用地权属单位、基层体育部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等协商确定管理机构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管理岗位等负责足球场地日常巡查、保养、保洁等工作。

第五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足球场地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场地设施、设备安全完好,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草坪等进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

第六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合理增设更衣室、卫生间等配套服务设施,通过自营、合作等多种方式,提供餐饮、商品零售、休闲服务等,完善足球场地周边配套服务功能。

第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事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并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运营管理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免责声明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鼓励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校园、青少年足球培训,为学校提供场地、教学、培训等服务,提高足球场地利用率,推进体教融合。

第九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社会足球场地纳入全省智慧体育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深度融合,提供线上查询、场地预定、同城约战、赛事报名等服务。鼓励运营管理机构采用智慧管理系统,加强客流统计、培训管理、赛事服务、智能硬件建设。

第十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足协应根据场地类型组织足球赛事活动,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办赛,多种形式组建机关企事业单位足球队和社区足球俱乐部,依托已建社会足球场地,广泛开展足球赛事活动,扩大群众参与,积极培养群众足球意识,增加经常参加足球锻炼人口,扩大足球相关消费。赛事活动组织方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预案。

第十一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足球场地运营管理评价体系,对社会足球场地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对场地运营、管理、维护、开放等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促进场地高效利用。

第十二条 各地应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对社会足球场地运行、维修、举办赛事活动等项目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政府投资社会足球场地的运营管理,政府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社会力量提供的低收费或免费开放、青少年培训、赛事承办等公共服务予以经费支持。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足球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大对社会足球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地建设足球场地的,应适当降低社会力量用地成本,支持社会力量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体育服务。社会足球场地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社会足球场地水电费用价格。

联系人:张伟;电话:0551—62884357,处室: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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