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2109-00067 信息分类: 民办教育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09-14 17:5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政策文件-办学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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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办学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14 17:5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各县(区)教体(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规范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应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督促法人依法依规履职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培训机构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加强招生管理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加强统筹管理,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民办学校要按省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坚决杜绝大班额情况出现。

要严格落实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禁违规招收寄(借)读生、无籍生。

四、加强财务管理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其中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于重新分类登记前完成过户。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管理,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要严格建立健全资金监控制度,对尚未建立民办学校资金监控制度的地方,必须在收文半年内建立资金监控制度。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

五、加强教学管理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用书、按规定使用教材、作息时间和评价考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强手机管理,规范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

六、加强教师管理

完善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通过资格审查、笔试、专业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考核程序,方可持证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要突出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对新进教师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严防任职教师侵犯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七、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民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增强民办学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民办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凡有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办学校,要结合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惯特点,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八、加强信用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信用建设,构建自律和诚信办学机制,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逐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实行有效期管理。

九、加强年检工作

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要求,突出重点,严格把关,按“合格”“不合格”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提交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资格;营利性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积极发挥民办教育发展协会在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开发民办教育发展协会行业自律功能,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依托各类专业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政策咨询、对外交流、考察学习、成果推广展示等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规范办学督导制度

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地责任督学的作用,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建立办学质量督查制度。对于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建立办学条件巡查制度。对办学投入不足、达不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得评定为“合格”。

十二、加强奖惩力度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加大惩治力度。

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1913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19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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