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2305-00007 信息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布日期: 2023-05-24 10:32
文  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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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教体局其他权力目录清单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5-24 10:3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版)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依法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备案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第7项“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除高等教育以外的共创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依法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备案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民办学校开设课程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5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依法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备案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1.受理环节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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