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26 11: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根据《安徽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 (含签署时间等 ) 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 (一)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 8-1)》(一式两份 ) 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 录用文件) 或劳动合同。 (二)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 3 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经高校审核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 8-1 )》,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退还学生。每年 12 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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