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2405-0000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15:12
文  号: 市教体〔2024〕1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教体局群体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0738

关于印发《宿州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5-07 15:1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关于印发《宿州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教体〔202415

 

市级各体育社团组织:

《宿州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试行2024428日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457   

(此件主动公开)

 

宿州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体育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促进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体育社团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实行专业服务和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教育体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且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体育组织。

第四条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体育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负责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

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体育社团年检年报、评估,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社团运行整改,指导社团注销清算工作;

监督、指导体育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监督体育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对体育社团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

第五条 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应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查同意,依照规定到市民政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成立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建立会员大会、委员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办事机构,有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组织及成员应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前,应向市民政局申请名称预登记,经名称核准并取得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再向市民政局提交下

列材料:

《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开户银行的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以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

拟任负责人的名册及基本情况;

《社会团体法人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章程草案。

第八条 体育社团章程是社团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基本保证。章程应规定组织宗旨、活动范围、内部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并符合民政部门的章程范本要求。

名称、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会员大会、委员会理事会、常委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主要负责人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章程的修改程序;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变更、注销或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成立体育社团的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应在取得名称预登记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市民政局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变更体育社团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市教育体育局和市民政局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注销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市教育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

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二条 体育社团注销或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职:

清理体育社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

处理体育社团未了结的业务;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体育社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体育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社团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团章程处理,章程没有规定的,在市民政局和市教育体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五条 体育社团清算完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协会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 任职管理

第十六条 领导职位设置。体育社团领导职位一般包括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常委和秘书长。体育社团领导成员配备,既要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一般设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3-1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常委5-9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社团需要可设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不在此限内。

第十七条 任职基本条件。兼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体育社团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服务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一定的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八条 任职审批程序。担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含任期届

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市管干部及以上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由市教育体育局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非市管干部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体育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批。

第十九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的可由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任职期限及报酬。兼任体育社团同一个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期间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四章 印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登记的体育社团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体育社团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体育社团应建立印章、档案、财务、会议、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印章由协会秘书长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协会使用印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市教育体育局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协会会费、有偿服务以及组织或个人捐赠和赞助等各项收入要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协会经费开支必须由本协会法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方可有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的监督,政府拨款

和社会捐赠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协会每年可由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年检时一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体育社团应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

第二十九条 体育社团应由专人管理档案,各类归档资料必须规范、齐全。

第三十条 体育社团固定资产应造册管理,账物相符,并建立资产明细账。资产使用要合理、合法,避免人为损失。

第三十一条 体育社团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常委会议,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社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大的决策、

主要人事调整、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主要事项都应

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体育社团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年度任务,报告财务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体育社团应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体育社团换届工作必须经过常委会通过并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供下列材料:

上一届社团的工作报告;

上一届社团的财务审计报告;

新一届社团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社团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需经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体育社团必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主要人事任免、重大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都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社团的文件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和市民政局。

第三十六条 体育社团需市教育体育局名义行文的文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发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七条 体育社团举办的重大赛事活动,须提前20个工

作日,将活动内容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第三十八条 体育社团积极承担并配合市教体局完成省体育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团要加强对外交流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四十条 市教育体育局每年对体育社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目标管理考核。采用个性目标和共性目标,百分制量化方式,并

对优秀社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体育社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出现违法违

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体育社团在制订行业规则或标准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体育社团要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团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四条 体育社团不得利用职权,无故限制会员参加社团开展的活动。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体育社团会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或功能性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员管

理、服务等工作,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教育体育局结合年度实际经费情况,对积极组织活动的协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四十七条 各类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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