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表】宿州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力类)(2024年12月修改版)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30 19:07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科室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依法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备案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人事科 | 省、市、县 | ||
2 | 其他权力 |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第7项“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除高等教育以外的共创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市 | ||
3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依法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备案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民管办 | 市、县 | ||
4 | 其他权力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民办学校开设课程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基础教育科 | 市、县 | ||
5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依法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备案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民管办 | 市、县 | ||
6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民管办 | 市、县 | ||
7 | 其他权力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1.受理环节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民管办 | 市、县 | ||
8 | 其他权力 | 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1.受理环节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安全卫生管理科 | 省、市、县 | ||
9 | 其他权力 | 受理学生申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
1.受理环节责任:通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政策法规科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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