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2601-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日期: 2026-01-15 08:0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公共服务办事指南(2025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公共服务办事指南(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5 08:0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公共服务

办事指南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6年1月15日

 

 

 

 

1.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5〕1号):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第四条: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及学生家长。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为被查询人所在学校人员、被查询人家长或学生本人。

五、申报材料

1.与被查询人关系证明材料;

2.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现场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0557-3929766

 

 

 

 

 

 

 

 

 

 

 

2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通知》(皖教秘〔2011〕142号):一、简化办理程序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损坏,需要办理学历证明书,应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申请表》,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

3.《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

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7〕25号)四、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职成科

三、服务对象

市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应届及往届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宿州市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原件后,因原件遗失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可申请办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

五、申报材料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身份证、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录取新生名册等材料,如申请表中的专业名称与录取新生名册不符,须提供当年申报转专业报告,如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与录取新生名册不符,须提供当年验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损坏)到毕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印申请人当年录取新生名册和当年验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打印学历认证申请表,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签字盖学校公章。

2.职业中专学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申请表和复印材料,到市教体局办理审核手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申请表和复印材料,直接到省政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学历证明)。

3.市教体局学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实无误后,在学历证明办理申请表上签字盖学籍专用章。

4.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省政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学历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涉及外省、年代久远、变更姓名、出生日期以及其他信息变更等情况)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职成科

电话:0557-3929769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6〕25号):

(1)2017年5月始,中职毕业证书由各市、省直管县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印制、验印。毕业生信息数据处理由各市、省直管县负责。

2)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职成科

三、服务对象

2017年秋季及以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因学校毕业生数据库中报送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名称等基本信息有误导致毕业证书信息错误,需重新换证的。

五、申报材料

1.《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勘误表》(加盖毕业学校公章)。

2.毕业生原毕业证书原件(换证之后原件销毁),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名册。

3.毕业生户籍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毕业生携带《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勘误表》,毕业生原毕业证书原件(换证之后原件销毁),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毕业生户籍相关材料到市教局办理审核手续。

2.市教局学籍管理部门对学校提交的材料,核实无误后,重新打印毕业证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职成科

电话:0557-3929769

 

 

 

 

 

4.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11:第五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二、承办机构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

三、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报材料

填报《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在班内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并将拟资助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3.学校将审批后的拟资助对象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备案后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核实、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六、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5.自考成绩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成绩证明 1.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至成绩所在市级《安徽省自考证明办理流程及说明》:自考成绩证明1.考生登录安徽政务网或手机端登录皖事通APP,完成身份核验后,在服务栏搜索“安徽教育考试证明”,选择“自考成绩证明”选项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证明(建议彩打);2.2004年4月以前通过的安徽省自考合格成绩证明及因证件类型等原因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特殊情况的需要到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成绩;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翻译公证。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考成绩合格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在宿州市参加自考的考生(含县区)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号。

六、服务流程

申请→审核→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682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第二十条: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安徽省自考证明办理流程及说明》: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自考毕业证明书、自考毕业生登记表丢失,补办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1.考生登录安徽政务网或手机端登录皖事通APP,完成身份核验后,在服务栏搜索“安徽教育考试证明”,选择“自考毕业证明书”选项或“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选项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证明(建议彩打);2.因证件类型等原因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特殊情况的需要到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学考试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1.考生遗失安徽省自考毕业证书后可申请补办自考毕业证明书;

2.考生遗失安徽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后可申请补办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即自考毕业档案)

3.2004年以后通过的安徽省自考合格成绩证明。

五、申报材料

(一)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申明其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该报纸一份。

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

(二)自考毕业生登记表丢失,补办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办理方式

1.考生电脑端登录https://zm.ahzsks.cn,完成安徽政务服务网身份核验后,选择需要申请办理的自考证明项目,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待审核通过后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证明(建议彩打);

2.考生手机端登录皖事通APP,完成身份核验后,在服务栏搜索“安徽教育考试证明”,选择需要申请办理的自考证明项目,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待审核通过后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证明(建议彩打)。

以上两种办理方式,考生可任选其一。

(二)特殊情况及处理

以下情况考生需要到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证明:

1.因证件类型等原因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情况;

2.2004年4月以前通过的安徽省自考合格成绩证明申请;

3.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提供申请材料无法通过审核的自考毕业证明书、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申请;

(三)电子证明验证服务

电子证明申请页面提供证明验证服务,电子证明上标注的有效期为验证有效期,一般验证有效期为证明出具后的180天内。

(四)学历认证

需要做学历认证(2001年前毕业)的考生,可在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府政务中心C2区33号窗口提交学历认证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及材料要求可通过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rz/查询,考生也可通过此网址网上申请办理学历认证。

七、办理时限

补办毕业证明书的: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35029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根据属地市教育考试机构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审核。经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上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市发放自考毕业证书等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申请本科需出示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交复印件(用笔在复印件上写清考号、申请专业全称)申请本科毕业,考生提交的专科(或以上)文凭需在“学信网”上查阅办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带来),如查询不到电子注册信息,可到各省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办理学历认证,毕业申请时携带认证报告原件、并提交认证报告复印件 ;

6.师范类本科,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需携带原件。

五、申报材料

1.凭准考证、身份证到考试中心申请打印《毕业申请校对单》;

2.考生信息表(安徽省考生服务平台打印);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免考证书原件(没有免试就不用提供);

5.核对无误后本人签字,将《毕业申请校对单》和上述材料交到考试中心审理。

六、服务流程

1.考生在规定时间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到准考证所在地的各级自考办办理;

2.以下办理事项均需本人现场办理:

1)交毕业审理费(20元);

2)凭准考证、身份证到考试中心申请打印《毕业申请校对单》;

3)考生凭 ①考生信息表(安徽省考生服务平台打印)②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免考证书原件(没有免试就不用提供)和核对无误后本人签字后的《毕业申请校对单》交到考试中心审理。

申报时注意:

①申请本科需出示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交复印件(用笔在复印件上写清考号、申请专业全称)申请本科毕业,考生提交的专科(或以上)文凭需在“学信网”上查阅办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带来),如查询不到电子注册信息,可到各省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办理学历认证,毕业申请时携带认证报告原件、并提交认证报告复印件;

②师范类本科,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需携带原件;

3.毕业证领取

①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凭身份证到各级自考办领取;

②《毕业生登记表》交考生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存档。

七、办理时限

每次办理时间为1天。发证时间为6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收费标准:20元/生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35029

 

 

8.中考政策加分核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5〕6号):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应届中考考生

四、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考考生: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侨眷;

2.台湾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少数民族考生;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

6.其他军人子女。

五、申报材料

已在我市中考报名的考生申请加分须按以下要求准备材料: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侨眷”,须提供地市及以上侨务办公室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原件(须写清具体情况并与加分项目一致);

2.“台湾籍考生”, 须提供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原件;

3.“烈士子女”,须提供“烈士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须提供援疆和援藏派出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

6.“其他军人子女”,须提供宿州军分区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服务流程

1.考生按照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当年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校(报名点)申报,签订宿州市中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报名点)工作人员现场当面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予以登记并留存“承诺书”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原件、烈士证书原件要当场退还);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予以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及其符合的加分项目在本校(报名点)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统计表”“承诺书”和证明材料报送市县考试机构复核。

3.市县考试机构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及其符合的加分项目在本级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各县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名单及其加分分值须在当年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报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9682,0557-3929766

 

9.中考成绩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依据考生的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中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成绩公布之后两天内到报名点登记复查(文化课查卷范围仅限试题漏改、错改和分数漏统、错统,赋分宽严不在查卷范围),报名点登记汇总后上报市考试中心。

五、申报材料

中考考生持准考证、分数条到原报名点登记

六、服务流程

1.考生到报名点登记要求核查的科目;

2.报名点汇总后上报市考试中心;

3.市考试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复核成绩;

4.市考试中心公布分数复核结果,由原报名点通知查卷考生。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各县区招生办

电话:0557-3929682

 

 

 

 

 

 

 

 

 

 

 

 

 

10.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义务教育年龄段儿童

四、申报材料

宿州市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安置表及残疾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健全完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残联部门按照“精准核查、科学评估、分类安置”的原则,组织力量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基本信息、是否应安置以及不应安置分类进行逐一核查,摸清具体情况;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标准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分类安置建议;根据安置建议 “ 一人一案”适宜安置每一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3.对不能坚持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且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各类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通过送教进社区、进家庭、进康复机构、进儿童福利机构等方式,确保应入尽入、应随尽随、应送尽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服务对象统筹安排到送教学校,部署相关学校落实工作任务。每年9月上旬,各相关学校启动送教上门服务工作,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服务对象建立学籍。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11.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补(换)发人员。

四、申请条件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

五、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员携带规定申报材料至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西厅教体类综合窗口现场申请办理(也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提交申请)。

2.受理: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受理后现场审核材料。

3.确认:现场审核通过后,告知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间。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12.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师训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三、服务对象

参加普通话考试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宿州市户籍人员及目前在宿州市工作、求学、生活的外市户籍人员。

2.考生前次测试成绩公布之后方可再次报名,且不能在两个或以上测试站同时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3.考生所在学校已建有普通话测试站的请在所在学校报名;未建站学校在校学生若有测试需求,也可由学校语委办与安徽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或学校所在市教体局语委办对接,统筹安排。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参加普通话考试人员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网址:https://bm.cltt.org)

网上报名,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个人信息;

2.按照报名成功后的提示信息尽快到测试站完成现场确认、缴费并领取准考证;

3.按规定时间到测试站进行测试;

4.测试结束30天后登录“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查询个人成绩;

5.测试通过到测试站领取《国家普通话等级证书》。

七、办理时限

测试结束后30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4〕172号)。

2.《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考试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99号)

标准:社会人员每人次50元;在校学生每人次25元(贫困生免收)。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师训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电话:0557-3929799

 

 

 

 

 

 

 

 

 

 

 

 

 

 

13.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取得过我市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的高中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中(高中综合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损坏,可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学校签章)。

2.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存根一份、一寸照片一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毕业学校申请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毕业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毕业证存根复印件和《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签章);

3.申请人持以上申请材料向市教局基础教育科申请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4.市教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5.申请人持学历证明书到毕业学校验章。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14.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3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考试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负责制定。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在各市、县(市、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户籍学生,可自愿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市、区)应设立报名点,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各市要积极推进网上报名工作,全面对接或使用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生

四、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初三应届毕业生和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要求的本市户籍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以及在本市初三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流动人员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

1、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县)教体局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

2、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3、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学生,自愿回我省报考的,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4、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集中设立报名点,接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

5、中考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教体局负责制定。

七、办理时限

在各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434号文)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8687

15.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2023〕5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447号)关于免考与缓考政策:原国家教委在《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总分的60%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据此,我省对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中的免考、缓考相关事项,规定如下: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100%计入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全部项目或单一项目免考。其中,免考项目的成绩按该项目分值的60%计分;参加考试的项目,以测试取得的成绩计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考生,由当地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领导机构集中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60%计入总分。4.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材料。5.各地应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6.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考生

四、申请条件

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100%计入总分。

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分值的60%计分。

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考生,由当地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领导机构在体育考试期间集中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60%计入总分。

五、申报材料

1.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材料。

2.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3.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4.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所在就读学校;学校初审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七、办理时限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与艺术教育科

电话:0557-3053968

 

 

 

 

 

 

 

 

 

 

 

 

16.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附10第二条有关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二、承办机构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

三、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四、申报材料

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免学费申请

五、服务流程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 ,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六、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17.学前教育资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第五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宿州市普惠性幼儿园

三、服务对象

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四、佐证材料

①受助幼儿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②低保家庭幼儿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③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④残疾幼儿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评审、发放。每学年秋季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幼儿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六、办理时限

当年9月底完成申报,12月底完成资金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18.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承办机构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宿州市普通高中

三、服务对象

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申报材料

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免学费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免学费申请表,经过评审、公示确认受助对象,予以相应资助。

六、办理时限

开学后二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1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一章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525

 

 

 

 

 

 

 

 

 

 

 

 

 

 

 

 

20.普通高考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的通知》(皖招考〔2017〕12号),第一章第四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525

 

 

 

 

 

 

 

 

 

 

 

 

 

 

 

 

 

2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2.《关于印发安徽省2008年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实施规程(试行)的通知》(教基〔2008〕10号)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4〕3号)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525

 

 

 

 

 

 

 

 

 

 

 

 

 

 

 

 

 

22.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7〕3号),第四条:中考工作要在各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地招办负责考务等具体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中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方案,由招办具体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525

 

 

 

 

 

 

 

 

 

 

 

 

 

 

 

 

23.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2.《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525

 

 

 

 

 

 

 

 

 

 

 

 

 

 

 

 

 

 

24.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师〔2013〕9号),第六条、考试组织实施 (1)笔试考点设在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考务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525

 

 

 

 

 

 

 

 

 

 

 

 

 

 

 

 

 

25.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教育厅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落实市县中小学教师招聘主体责任的通知》》(皖教秘师〔2020〕90号)。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3〕10号),第五条第三项  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组织命题、制卷、阅卷,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市教体局会同人社局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人事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人事科

电话:0557-3929826

 

 

 

 

 

 

 

 

 

 

 

 

 

 

26.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4号)为科学规范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督〔2021〕2号):七、组织实施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过程监督,委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业务培训、工具研发、数据采集、报告研制等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协调和指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督导室

三、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四、申请条件

自然人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督导室

电话:0557-3929809

 

 

 

 

 

 

 

 

 

 

 

27.心理咨询辅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全面推进。要普及、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发展,在学校普遍建立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2.《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五、方法途径2.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重要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二、承办机构

全市各中小学校

三、服务对象

本校在读学生

四、申请条件

本校在读学生

五、申报材料

学生本人申请(书面、电话、网络、口头)

六、服务流程

学生本人(或经班主任等)向学校心理辅导中心(室)预约,学校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室)统筹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如遇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电话:0557-2588177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教师培训中心

电话:0557-3929799

 

 

 

 

 

 

 

28.国家助学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二、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二:(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二、承办机构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宿州市普通高中、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

三、服务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报材料

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填写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办理时限

开学后二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29.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4〕3号):三、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组织服务。学校可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成立办学协作体、定期召开协作会、协议输送毕业生等方式,确保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可通过介绍推荐和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可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利用学校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直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三、服务对象

应届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应届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学校发布招聘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见各学校

 

 

 

 

 

 

 

 

 

 

 

 

 

 

 

 

30.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3〕7号):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职成科

三、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1.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转学申请(经家长及班主任签字同意);《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并盖章)。

2.休学复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提供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复学申请表》。

3.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申请表》。

4.留级: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转学:学生个人向转出学校提交经家长和班主任书签字同意的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并盖章,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盖章,报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凭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完成核办手续。

2.休学复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审核同意后,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申请表》并盖章,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休学申请,经学籍主管部门完成核办手续。学生复学,申请程序同上。

3.退学留级: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审核同意后,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申请表》并盖章,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退学申请,经学籍主管部门完成核办手续。

七、办理时限

1.转学:20个工作日。

2.休学、退学、留级: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教育职成科

电话:0557-3929769

 

3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五、申报材料

居住证、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申请;

2.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当面接收材料;

3.基础教育科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并安排入学学校;

4.家长根据学校通知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七、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8月31日前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9766

 

 

 

3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一):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第三章滋蕙计划第八条:滋蕙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第十一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标准为: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二、承办机构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宿州市普通高中、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

三、服务对象

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我省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全部享受;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优先资助。

四、申报材料

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等。

五、服务流程

学生申请,学校评议、公示,各县级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将公示无误的名单逐级报送至省级部门,省级部门汇总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基金会。基金会对各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向受助学生拨付资金。

六、办理时限

滋蕙计划按照实际录取情况分三批通过项目申报系统逐级上报名单,时间节点分别为 8 15 日、9 15 日、10 15 日前。学校申报时间节点由学生与学校联系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33.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适龄入学儿童

四、申报材料

小学:持户口簿(房产证)到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小学就近登记入学。

初中:持小学完成证书及户口簿(房产证)到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就近登记入学。

注: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县区教体局根据所在地学校班额情况统筹安排。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在各县区规定报名时间内,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线上线下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各县区基础教育股审核相关材料。

六、服务时限

8月31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0557-3929766

 

 

 

 

 

 

 

 

 

 

 

 

 

 

 

 

 

 

 

34.普通高中学校转学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市直学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房产证或其他证明住址变动材料

六、服务流程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凭申请材料到家庭住址内学校申请,符合条件,学校同意后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系统内转入学生,打印转学申请表并盖章,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依次到转入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到转出校和转出校核办转学。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35.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民管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备案单位需是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

五、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审查: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

3.决定: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9026

 

 

 

 

 

 

 

36.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民管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经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

2.具有招生资质的民办学校。

五、申报材料

招生简章、拟发布招生广告、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下发文件,受理民办学校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备案,归档办结。

七、办理时限

招生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9026

 

 

 

 

 

 

 

 

 

 

 

 

 

 

 

 

 

37.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

2.学校当年具有招生资格。

五、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或者窗口提出申请,市教体局审批科予以受理。

2.审查: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办结: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主管部门存档。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7-3929026

 

 

 

 

 

 

 

 

 

 

 

 

38.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二、服务对象

  法人

三、申请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依法设置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

四、申报材料

 民办中小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告

五、服务流程

线下受理民办学校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备案,归档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39.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人事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中小学。

五、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教师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或者窗口提出申请,市教体局予以受理。 

2.审查:市教体局人事科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办结:市教体局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主管部门存档。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人事科 电话:3929826

 

 

 

 

 

 

 

 

 

 

40.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民管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2.备案单位须是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

五、申报材料

关于申请XX学校章程修改备案的请示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或者窗口提出申请,市教体局民管办予以受理。

2.审查:市教体局民管办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办结:市教体局民管办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主管部门存档。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7-3929026

 

 

 

 

 

 

 

 

 

 

 

 

41.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备案单位须是依法设置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

五、申报材料

 民办中小学校基于国家课程标准开设的特色课程备案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或者窗口提出申请,市教体局民管办予以受理。

2.审查:市教体局民管办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办结:市教体局民管办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主管部门存档

七、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4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21-2024)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根据其性质,参照单项类体育学校或县区级体校认定标准执行。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且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

地市级以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

县区级少体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150人(直辖市各区县少体校视同为县区级少体校),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0人。

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80人,教练员不少于4人。

(二)大赛成绩达3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其他一级指标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进行申报。

(三)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五、申报材料

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体育总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省体育局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单位初评并提交申报材料—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推荐申报—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开展统评—公示—命名。

七、办理时限

提交申请材料,次年三月公布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43.国民体质测试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二、受理单位  

宿州市体育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申请体质测试的个人,测试范围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个人、单位电话预约→安排测试时间→至规定地点进行测试→获取测试报告和健身手册→专家咨询指导→根据运动建议进行体育锻炼→定期回访指导。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体育社会公益)

七、办理时限

当日即办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体育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44.体育彩票兑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宿州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奖彩民

四、申报材料

中奖彩票及身份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1.彩民持中奖彩票及中奖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依据中奖金额到指定地点提出兑奖申请:单张面额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持中奖彩票在安徽省境内彩票销售网点通兑;单张面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持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彩票到各地市体育彩票管理分中心兑奖;单张面额满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持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彩票到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兑奖大厅,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100号。

2.彩票中心对彩民个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兑奖开始,首先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核验彩票,将彩票的条形码输入电脑数据,彩票在确认无误后,输入中奖彩民个人信息;奖金数据由财务、技术人员确认,然后交由中奖者确认并完税,兑奖系统开始兑付奖金,由财务人员开出支票;最后,彩民持支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12号)规定,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税款事宜咨询安徽省体彩中心。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宿州分中心

电话:0557-3046155

 

 

 

 

 

 

45.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2.《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办学3年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职学校均可申报。申报省级体育特色校的学校须为3年内体育工作突出的省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3年内未被命名为市级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省级体育特色校。

四、申报材料

《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评定标准》、《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表》、学校体育工作情况

五、服务流程

1.各申报学校按《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评定标准》进行自评打分,申办省级体育特色校的须填报《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表》。

2.各学校须全面认真撰写“学校体育工作情况”(包含学校简况、场地器材、学校体育工作成绩、近三年学校体育工作经费投入、体育师资配备、学校阳光体育开展情况和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等内容),连同申报表报各学校主管部门。

3.学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各申报学校实际情况在评定标准上进行复评并打分,并在申报表上出具是否推荐的意见。同时将“学校体育工作情况”和申报表市教体局。

4.市属学校申办省级体育特色校可直接将《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评定标准》(需自评打分)、《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表》以及“学校体育工作情况”报市教体局。

5.市体育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成评估组对各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评(按《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评定标准》评分标准检查学校材料并实地查看场地器材以及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情况等)。

6.根据核评结果,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市教体局向省体育局上报省级体育特色校推荐名单。

六、办理时限

以省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46.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

3.《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对象为已命名的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四、申请条件

1.俱乐部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属地体育部门协助没有取得登记证书的俱乐部进行注册登记,3个月内补齐),有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2.俱乐部属地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依托单位创建俱乐部工作。

3.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承办条件和能力的实体型机构,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并已开展俱乐部创建活动1年以上。

4.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5.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俱乐部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6.实行会员制,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

7.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任应为专职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8.有下列情况不受理申请:

1)尚未开展创建俱乐部活动;

2)场地设施尚未向公众开放或不能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3)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已申请命名过国家级俱乐部。

五、申报材料

申报书(包含申报表格和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省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市教育体育局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省体育局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省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47.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根据其性质,参照单项类体育学校或县区级体校认定标准执行。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且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

地市级以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

县区级少体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150人(直辖市各区县少体校视同为县区级少体校),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0人。

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80人,教练员不少于4人。

2.大赛成绩达3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其他一级指标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进行申报。

3.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省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单位初评并提交申报材料—市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推荐申报—省体育局组织开展统评—公示—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省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48.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单项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根据其性质,参照单项类体育学校或县区级体校认定标准执行。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且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

地市级以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

县区级少体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在培训人数不少于150人(直辖市各区县少体校视同为县区级少体校),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0人。

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80人,教练员不少于4人。

2.大赛成绩达3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其他一级指标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进行申报。

3.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对原属于中等体育职业教育的学校现已合并或升格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学校,其培养目标没变,仍保留独立机构及管理模式的体育学校申报“基地”,不受独立法人资格及应当具有组织代码要求的限制。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省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单位初评并提交申报材料—市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推荐申报—省体育总局组织开展统评—公示—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省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49.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2.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两小时路程,可全年开放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二)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或工农业生产基地;

(三)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营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四)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五)营地构成

1.活动区:户外体育营地活动主要包括定向越野、野外生存、徒步登山、野外露营、团队拓展、航海模型、航空模型、无线电测向、野战定向等一系列绿色体育户外运动项目。通过组织青少年“体验一次野外露营”“掌握一项体育技能”“参加一次团队拓展体育活动”和“参与一次户外体育比赛”等形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参与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全人格和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

2.露营区:露营区是青少年户外体育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必须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露营区要有足够的空地,除有厕所、盥洗台、清洗台、必要的照明设施等最基本的设施外,尚需要有整洁的环境卫生、安全警卫系统。

3.服务区:服务区是保障青少年在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安全、快乐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础,提供户外活动必需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含餐厅、日用品商店、淋浴设施、消防急救设施、医务室、休闲生活空间、便利的交通网以及丰富的临近游憩点的服务设施、休闲设施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五、申报材料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书

六、服务流程

 省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宿州市教育体育局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省体育局组织专家审核—公示—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省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50.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皖体产〔2014〕6号)第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项目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1.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要高于本省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3.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4.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体育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省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市体育局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单位初评并提交申报材料—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推荐申报—省体育总局组织开展统评—公示—命名。

    七、办理时限

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制度,每五年重新组织评审。根据考评意见,经省体育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省级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项目办

电话:0557-3929798

 

 

 

 

 

 

 

 

 

 

 

 

 

 

 

 

 

 

51.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举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6.具体的活动通知或实施方案

二、承办单位

宿州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符合竞赛规程规定,具有安徽户籍的青少年运动员。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一定的运动技术水平。

2.符合各项目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资格要求。

3.全市青少年体育比赛计划内的其他比赛按照竞赛规程规定进行报名。

五、申报材料

(一)市运会项目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

1.注册材料:《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3份、《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信息登记表》1份、二代身份证原件。

2.参赛资料: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往返赛区和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运动员注册卡、竞赛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比赛等其他比赛计划内赛事

参赛资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学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往返赛区和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竞赛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市运会项目青少年锦标赛和冠军赛

1.注册流程

省体育局发布年度注册通知—运动员向所在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注册资料—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人员身份信息—市教育体育局审核身份信息—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录取运动员注册资料,并向省体育局注册管理单位提交注册资料—省体育局注册管理单位审核注册资料—注册成功—制作注册证。

2.参赛流程

市教育体育局制定比赛计划—下发竞赛规程—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并确定参赛人员—各单项比赛组委会下发补充通知—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名—组委会资格审核—名单公示—到赛区报到—参加比赛

(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比赛)等其他比赛计划内赛事

市教育体育局制定比赛计划—下发竞赛规程—具备参赛资格单位选拔确定参赛人员—各单项比赛组委会下发补充通知—具备参赛资格单位报名(须加盖所在地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公章)—组委会资格审核—名单公示—到赛区报到—参加比赛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全市青少年体育比赛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赛区交通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参赛人员食宿费用、交通费、保险费、体检费由派出单位承担或自理。

九、咨询方式

市教育体育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52.体育教师、教练员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具体工作职责的通知》(皖体人〔2011〕49号):青少年体育处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基层教练员培训。

2.《安徽省青少年体育“十四五”规划》(皖体青〔2011〕23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体育教师、教练员

四、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根据年度体育教师、教练员岗位培训或考核计划,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人员、培训地点、培训项目等。

2.下发培训通知。

3.宿州市教体局竞体科组织实施培训。

4.发放培训结果相关证明。

六、办理时限

以具体培训通知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体育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53.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2.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

3.提供宣传材料,供服务对象免费取阅。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体育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54.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制定方案。

2.下发通知。

3.各县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报名参加。

4.在活动时间内组织健身指导。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体育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55.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体育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五、服务流程

 市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市体育局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单位初评并提交申报材料—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推荐申报—市体育局组织开展实施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七、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教体局体育中心   

电话:0557-3929798

 

 

 

 

 

 

 

 

 

 

 

56.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填报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皖教毕指函〔2016〕6号):为进一步做好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服务工作……,确保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准确、及时投寄和接收,现请各市、县教体局安排专人,于3月18日前,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我们将根据各市、县教体局填报的信息,作为毕业生派遣和档案寄送的依据。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宿州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

四、申请条件

1.档案所有人为宿州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

2.符合高校毕业生档案流转要求的师范类毕业生档案。

五、申报材料

1.宿州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

2.转递单位出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宿州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由转递单位将档案通过规定方式向市教体局人事提出申请。

2.受理:市教体局办公室受理后现场审核材料。

3.确认:现场审核通过后,定期向档案所有人户籍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转递档案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办公室

电话:0557-3929806

 

 

 

 

 

 

57.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三条第七款: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2.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二、承办单位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省、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

四、申请条件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4.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5.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报书(包含申报表格和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通知—省体育局、省教育厅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市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省体育局、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体育总局、教育部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省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主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58.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十八条:创建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300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6000个。建成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00所以上,国家级传统校达到500所。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1.国家示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对象为命名满三年的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对象为已命名的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四、申请条件

(一)国家示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1.推荐报送的俱乐部须是已经取得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称号且年满3年;

2.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3.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会员数量较多,能够拓展多种经费来源渠道,资金收入能够实现俱乐部业务的良好运行;

5.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工作的教师、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推荐申报。

1)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

2)近两年获得部、省、市相关政府部门表彰,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

3)获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

(二)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1.俱乐部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属地体育部门协助没有取得登记证书的俱乐部进行注册登记,3个月内补齐),有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2.俱乐部属地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依托单位创建俱乐部工作。

3.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承办条件和能力的实体型机构,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并已开展俱乐部创建活动1年以上。

4.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5.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俱乐部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6.实行会员制,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

7.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任应为专职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8.有下列情况不受理申请:

1)尚未开展创建俱乐部活动;

2)场地设施尚未向公众开放或不能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3)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已申请命名过国家级俱乐部。

五、申报材料

申报书(包含申报表格和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体育总局发布申报通知—省体育局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省体育局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体育总局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59.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1.国家示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对象为命名满三年的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服务对象为已命名的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四、申请条件

(一)国家示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1.推荐报送的俱乐部须是已经取得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称号且年满3年;

2.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3.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会员数量较多,能够拓展多种经费来源渠道,资金收入能够实现俱乐部业务的良好运行;

5.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工作的教师、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推荐申报。

1)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

2)近两年获得部、省、市相关政府部门表彰,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

3)获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

(二)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1.俱乐部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属地体育部门协助没有取得登记证书的俱乐部进行注册登记,3个月内补齐),有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2.俱乐部属地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依托单位创建俱乐部工作。

3.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承办条件和能力的实体型机构,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并已开展俱乐部创建活动1年以上。

4.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5.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俱乐部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6.实行会员制,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

7.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任应为专职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8.有下列情况不受理申请:

1)尚未开展创建俱乐部活动;

2)场地设施尚未向公众开放或不能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3)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已申请命名过国家级俱乐部。

五、申报材料

申报书(包含申报表格和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体育总局发布申报通知—省体育局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省体育局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体育总局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60.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体青字〔2013〕110号):在发展中优化青少年体育发展结构,推进场地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竞赛开展的协同发展,发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对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由各级政府资助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以室内设施为主的,以满足城乡青少年在校外便捷、安全参加体育健身需要为目的,以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为主要内容,具有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体育设施及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公益性综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活动中心的建设应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取得当地财政、教育、土地、住建、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二)活动中心接待青少年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和实践活动应秉承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活动中心自身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活动中心按建设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个级别,各级别应满足如下要求。

1.小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应具有一个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的综合运动馆;

2)至少设置可容纳1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他球类项目运动;

3)合理配备卫生间、管理接待室、医务室、更衣室;

4)至少能够同时开展4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2.中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应有一个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下的综合运动馆;

2)至少设置可容纳2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他球类项目运动;

3)合理配备卫生间、管理接待室、医务室、更衣室、淋浴室、储藏室、商品售卖间等附属房间;

4)具有不低于2000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

5)至少能够同时开展6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3.大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活动中心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体育综合运动馆,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2)至少设置可容纳2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他球类项目运动;

3)体育项目综合运动馆内的功能用房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接待室、储藏室、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医务室、商品售卖间等附属用房;

4)具有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室外运动场地;

5)至少能够同时开展8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五、申报材料

1.请示报告

2.工作方案

3.保障措施涉及的相关承诺文件

4.活动中心具体申报材料

①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②项目建设或改(扩)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④项目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如设置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⑥项目当地规划部门意见;

⑦项目设计方案;

⑧项目概算表;

⑨项目初步运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的项目、收费、开放时间等);

⑩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体育总局发布申报通知—省体育局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市教育体育局初审汇总—省体育局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体育总局组织专家审核—公示—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61.国家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两小时路程,可全年开放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二)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或工农业生产基地;

(三)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营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四)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五)营地构成

1.活动区:户外体育营地活动主要包括定向越野、野外生存、徒步登山、野外露营、团队拓展、航海模型、航空模型、无线电测向、野战定向等一系列绿色体育户外运动项目。通过组织青少年“体验一次野外露营”“掌握一项体育技能”“参加一次团队拓展体育活动”和“参与一次户外体育比赛”等形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参与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全人格和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

2.露营区:露营区是青少年户外体育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必须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露营区要有足够的空地,除有厕所、盥洗台、清洗台、必要的照明设施等最基本的设施外,尚需要有整洁的环境卫生、安全警卫系统。

3.服务区:服务区是保障青少年在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安全、快乐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础,提供户外活动必需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含餐厅、日用品商店、淋浴设施、消防急救设施、医务室、休闲生活空间、便利的交通网以及丰富的临近游憩点的服务设施、休闲设施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五、申报材料

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书

六、服务流程

 体育总局发布申报通知—省体育局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市教育体育局初审—省体育局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体育总局组织专家审核—公示—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体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62.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2.《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管理办法》(皖体竞〔2005〕2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

3.《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6〕19号):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决定开展新一轮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和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

四、申请条件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4.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5.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报书(包含申报表格和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通知—省体育局、省教育厅部署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市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省体育局、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体育总局、教育部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

七、办理时限

以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63.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7〕1077号)第一条:2018年起,将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县项目: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青少年活动经费、全民健身工程经费、体育产业发展扶持专项经费整合为“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

二、承办单位

市教体局项目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省体育局根据体育强省建设工作需要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制订年度体育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对各市县上一年度体育创建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资金分配。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体育强省创建年度考核结果折算因素分值低于60分(含)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省体育局下达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的;

(三)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规、违法情况的。

五、申报材料

各市县上一年度体育创建工作成效考核资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体育企业向各县区体育、财政部门申报。

2.审查:审查专项资金申报。
3.决定:县区体育、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体育局、财政局进行二次审核。
4.办结:省体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其进行调查评估。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项目办

电话:0557-3929798

 

 

 

 

 

 

64.普通高中及市直学生入学与注册办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一章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二章第二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及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普通初中毕业生及市直初中录取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被教体局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

五、申报材料

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户口簿等证件按时报到入学。

六、服务流程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当在9月30日前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校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注册上报工作。

七、办理时限

一个月内期间随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65.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升级、留级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

四、申请条件

符合升级条件的、留级需个人申请

五、申报材料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可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66.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休学、复学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按规定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学生需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经学校同意后,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五、申报材料

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发票、诊断证明

六、服务流程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提供申请材料到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报市教体局基教科办理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0557-3928837

67.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二、承办机构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义务教阶段学校

三、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相关佐证材料:扶贫手册、残疾证、低保证、特困证、烈士证

五、服务流程

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宿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68.公办高中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承办机构

公办普通高中

三、服务对象

普通高中在读的孤儿学生

四、申报材料

1.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2.孤儿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或孤儿证及其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经过认定确认受助对象,予以相应资助。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69.普通高中相关证书(含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高中综合班证书和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遗失、损坏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改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有关内容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3号):5.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可由考生本人通过“皖事通”自行出具,《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不再办理。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班毕业及结业学生

四、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综合高中班证书和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遗失,可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安徽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高中综合班)、《安徽省普通高中结业证明书》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书》。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原毕业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社会青年由县级教体局意见并加盖证书管理部门公章)];

3.原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由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社会青年直接向县级教体局提出申请);

2.学校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除签名、日期外,一律打印,不得手写),并持原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由学生携带第二条所列的相关材料到市教体局审核办理。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可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0557-3928837

 

 

 

 

 

 

 

 

 

 

 

 

 

 

 

 

 

 

70.招商及驻宿部队子女入学的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驻宿部队军人子女,由教体局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适龄儿童入园、小学、初中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教育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市教体局《关于认真做好驻军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园的通知》;宿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宿州市教体局《关于报送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有关材料的通知》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军人需提供《军官证》《结婚证》《出生证明》,招商引资的需按《关于报送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有关材料的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军人子女入学流程

1.凡义务教育阶段驻宿城部队军人子女入学,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双拥办公室统一安排,程序是: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统一向市双拥办申报本部队子女入学人员名单,经市双拥办会同市教体局核实后,安排的学校应是城区内的优质学校。

2.驻宿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写《宿州市宿城区统一安排驻军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园名单》,入学名单仅限于本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不得填写非军人子女和其他部队军人子女,各部队名单上报市双拥办公室。

3.部队政治机关填写的表格由政治部(处)主任和部队政委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双拥办。

4.统一安排军人子女入学入园后,各接收学校按入学程序核查入学人员名单,如发现非军人子女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享受军人子女待遇的资格,并视情予以处理。

(二)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

1.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申请表》,向企业落户地政府提交下列材料:《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申请表》(一份);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凭证复印件和清单表(工业企业必须提供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其法人代表身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聘书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⑥能证明申请人在申报企业现已工作一段时间的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凭证;⑦上年度企业缴纳完税凭证(非必需)。

上述证明材料证件类原件审后即退,复印件各一份。由企业出具的各项非证件类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证明属实。

2.单位审报。企业落户地政府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到企业核实,如情况属实,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招商局。

3.回访复核。招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如情况属实,符合入学条件的,提交至教体局。

4.确定资格。教体局核实市区各学校起始年级学位缺额情况,结合获得通过的申报人数,初步拟出入学安排,提交招商引资企业子女入学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入学名单,发放《入学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每年7至8月,集中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联系电话:3928837

 

 

 

 

71.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命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2025-2026年宿州市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的通知》(宿教体竞〔2025〕37号):着力发挥传特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培养青少年体育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承办单位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普通中小学校、中职学校

四、申请条件

普通中小学校和中职学校在以下1个及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特色,可申报“2025-2026年宿州市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倡议各学校发展"三大球"等集体项目。

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田径(少儿田径)、射击(激光射击)、体操、击剑、拳击、跆拳道、武术(套路、散打)、射箭、游泳(含跳水)、赛艇、皮划艇、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手球、橄榄球、轮滑、滑板、霹雳舞、跳绳、啦啦操、健美操、软式棒垒球以及奥运会其它项目。

五、申请材料

申报学校填写《宿州市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表》,将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属地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原命名的市级传统或特色项目学校需重新申报。

六、服务流程

1.自评。由各申报学校按照《宿州市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评分表》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

2.初审。由属地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调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初审合格后,报市教体局竞技科。

3.复审。由市教体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实地查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命名学校名单。

4.公式。对拟命名为“宿州市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命名。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体局发文公布“宿州市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名单并授牌。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竞技科

电话:0557-3053968

 

72.市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体育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重点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主要支持用于全省体育事业整体布局任务和核心工作任务的重大体育设施建设、重大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的举办、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发展,原则上全省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项目中心

三、共同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

四、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补助资金的书面报告

2.建设类补助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3.赛事类补助应提供活动通知及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

4.产品制造类补助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度运营情况相关业绩、纳税情况和银行贷款证明材料。

5.奖励有突出贡献教练员、运动员应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服务流程

1.体育企业申报

2.县区体育、财政部门审核

3.市体育局、财政局审核

七、办理时限

    7—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项目中心

    电话:0557-3929798

 

 

 

 

 

 

 

73.成人高考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2.《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安徽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17〕6号),第六条 第三项 考试组织 考试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各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主动发布,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在宿州市教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考试中心

电话:0557-3929687

 

 

 

 

 

 

 

 

 

 

 

 

 

 

 

 

 

 

7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2011年11月23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8号,2011年12月14日)

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2016年9月2号)              

4.《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宿州市农村义务段中小学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学校)

四、申请条件

1.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在籍学生都能享受国家营养膳食补助(含民办学校)。

2.农村义务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后,才能享受提标补助。

五、申报材料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六、服务流程

根据我市中小学校现状,主要采取两种供餐方式:一是企业供餐,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向企业购买供餐服务。二是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完整午餐。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由学校定结合文件精神和各地情况制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项目办

电话:0557-3929798

 

 

 

 

 

75.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文件:“第一条 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2.《安徽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 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文件:“第二条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常规体检10元/人次;结核菌素检查8元/人次;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检查9元/人次。费用标准包含各检查项目的一次性耗材、健康评价和干预、健康档案群体体检结果统计分析及指导服务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体检费用比照高校列入代收费项目。”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安全科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

四、申请条件

新生入学或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学校组织

六、服务流程

申请→体检→建档

七、办理时限

3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相关文件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安全科

电话:0557-3058607

 

 

 

 

 

 

 

 

76.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8〕140号)

2.《安徽省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二、受理单位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二、服务对象

 在校学生

三、申请材料

无需材料

四、服务流程

  由学生所在学校提供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七、服务时限

  学生在校期间

八、咨询方式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9629

 

77.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计划》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2.《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国家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第七条: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4.《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二、受理单位

宿州市体育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安徽体育局下达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通知→制定相应的《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方案→确定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对象和监测指标→上报安徽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批准实施→安徽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安徽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对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宿州市群体科组织、监管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实施→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负责培训、指导宿州市各监测点对监测对象开展规范化测试工作→各监测点整理、上报监测数据→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汇总、处理、上报市国民体质测试数据→安徽省体育局发布省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负责撰写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报告→宿州市体育局群体科公布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体育社会公益)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电话:0557-3050738

 

 

 

 

 

 

 

 

 

 

 

 

 

 

 

 

 

 

 

78.全民健身路径器材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项目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公民

四、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五、服务流程

 市体育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市体育局提出申报申请—申报单位初评并提交申报材料—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推荐申报—市体育局组织开展实施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七、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体育局项目中心   

电话:0557-3929798

 

 

 

 

 

 

 

 

 

 

 

 

79.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项目中心、县区体育行政部门

三、服务对象

全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四、申请材料

满足全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标准的体育场地

五、服务流程

 根据反馈信息—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受理—通知管理单位----组织维护服务—组织验收。

六、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确定时间

七、收费及标准

免费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体育局项目中心   

电话:0557-3929798

 

 

 

 

 

 

 

 

 

 

 

 

 

80.开展全民健身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3.《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4.《国务院关于批准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批复》第四条:设立“全民健身日”,统筹群众体育各工作环节的协凋发展,推进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

二、承办机构

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

三、服务对象

全市公民

四、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市教体局发布活动通知和活动规程—各参加单位报送参加人员名单—下发补充通知—报到—参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体育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81. 市体育馆免费及低收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十)推进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二、受理单位

市教体局体育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个人(公民)

四、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单位书面申请、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市体育馆申请→市体育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审核→安排开放时间→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低收费依据物价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为准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教体局体育中心

联系电话:0557-3928835

 

 

 

 

 

 

 

 

 

 

 

 

 

 

 

 

82.市健身气功站点联赛举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为健身气功的推广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健身气功公共服务水平。

二、受理单位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身体健康、年龄合适

八、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科

联系电话:0557-3050738

 

 

 

 

 

 

 

 

 

 

 

 

 

 

 

83.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申请材料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代表单位汇总后,一次性上报。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服务流程

1.印发培训的通知,通知于培训前1个月发布。

2.报名:各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通知要求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开训前5天。

3.培训:各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到培训地点报到,参加培训。    

六、办理时限

18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科

联系电话:0557-3050738

 

 

 

 

 

 

 

 

 

 

 

84.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下基层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各体育传统学校,以及广大有需求的中小学或社会体育组织大专院校,及中小学、业余训练条件较差地区的个人、法人、社会团体。

四、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所在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各体育传统学校,中小学或社会体育组织提出申请。

2.受理:承办机构进行审核。

3.选派:审核结束后,选派优秀教练员进行指导。

六、办理时限

1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科    

联系电话:0557-3050738

 

 

 

 

 

 

 

 

 

 

 

 

85.市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县(区)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公民

四、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市教体局发布比赛通知和竞赛规程—各参赛单位报送参赛人员名单—下发补充通知—到赛区报到—参加比赛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教体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86.市直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市直初中学校初三学生

四、申请条件

市直初中学校初三在籍学生,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

五、申报材料

在籍证明、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及德、智、体各科考核成绩

六、服务流程

家长提供申请材料到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报市教体局基教科办理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电话:0557-3928837

 

 

 

 

 

 

 

 

 

 

 

 

 

 

 

 

 

87.组织“国学经典”进课堂系列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22.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对青少年学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合力。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基教科、教师培训中心、职成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师生。

四、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在各中小学开设国学经典教育课程

六、服务时限

常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基教科、市教师培训中心、职成科

电话:0557-3928837、3929799、3929769

 

 

 

 

 

 

 

 

 

 

 

 

 

 

 

 

 

 

88. 开展宿州市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全省师生数字素养提升实践活动(第二十四届学生活动)的通知》(皖教秘〔2025〕260号):本活动按学段分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含中职),分别设置数字艺术、计算思维、科创实践三大类。“数字艺术类”是使用数字化资源和工具,设计、制作完成数字艺术作品;“计算思维类”是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或图形化编程工具进行软件创作,实现具有特定功能或解决应用需求的软件作品;“科创实践类”包括创意智造、优创未来、智能博物、智能机器人、智达天工、乐高活动项目,具体要求详见文件。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电化教育馆
    三、服务对象
    全市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在校学生
    四、申报材料

详见《2026 年全省师生数字素养提升实践活动(第二十四届学生活动)指南》。

五、服务流程
1.报送参赛作品

由参赛学生向学校提交参赛作品和相关材料,再以县区和市直属学校为单位报送,不接受个人和非市直属学校直接报送的作品。

2.分类整理作品。

3.分项目、分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确定获奖名单。

5.公示、公布获奖结果。
六、服务时限
六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电教馆

电话:0557-3929696

 

 

 

 

 

 

 

89.运动员注册及运动员注册证补办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青少年运动员第一次注册工作的通知》体青〔2025〕14号: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注册有关要求,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问题;青少年运动员注册需通过“皖事通”APP“智慧体育”提交申请,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竞技科

三、服务对象

1.全市尚未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含2025年度未完成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

2.协议期到期(2026年1月31日前)的青少年运动员。

3.2024年以前已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如未在2025年度注册时在系统进行确认,需在注册期内在系统进行确认。

四、申请条件

具备注册条件的全市运动员

五、注册项目

体操、击剑、滑板、蹦床、攀岩、马术、霹雳舞、自行车、柔道、举重、国际式摔跤、中国式摔跤、皮划艇、赛艇、武术套路、武术散打、跆拳道、拳击、田径、游泳、跳水、轮滑冰球、速度轮滑、射击、射箭、激光射击、乒乓球、羽毛球、篮球、软式棒垒球、网球、橄榄球、手球、排球、足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

六、注册流程

1.申请:青少年运动员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皖事通”APP,首页搜索并访问“智慧体育”,点击“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图片,按照系统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后提交审核。原“皖青体育”APP不再使用。

2.审核:各市体育行政部门登录安徽省智慧体育平台管理端,于注册期内完成运动员注册信息的审核确认,逾期不补。

七、注册时间

第一个注册期:2025年12月1日—2026年1月31日;

第二个注册期: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31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教体局竞技科  

联系电话:0557-3053968

 

 

90.“宿州国际马拉松”赛事举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四条: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组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个人(公民)

四、申请材料

    无明确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通知:提前1个月在马拉松网站上发布报名通知。

2.报名: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网上报名。

3.比赛:按通知要求,区分年龄、组别、项目实施比赛。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赛事运营成本测算,按照公益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按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教体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