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5 08: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属性 |
| 1 |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5〕1号):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第四条: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2 |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 1.《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通知》(皖教秘〔2011〕142号):一、简化办理程序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损坏,需要办理学历证明书,应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申请表》,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 3.《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 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7〕25号)四、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3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6〕25号):(1)自2017年5月始,中职毕业证书由各市、省直管县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印制、验印(证书印制种类、印制技术参数、证书编号方式见附件1)。毕业生信息数据处理由各市、省直管县负责。(2)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4 | 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11:第五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 5 |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成绩证明 1.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至成绩所在市级《安徽省自考证明办理流程及说明》:自考成绩证明1.考生登录安徽政务网或手机端登录皖事通APP,完成身份核验后,在服务栏搜索“安徽教育考试证明”,选择“自考成绩证明”选项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证明(建议彩打);2.2004年4月以前通过的安徽省自考合格成绩证明及因证件类型等原因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特殊情况的需要到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成绩;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翻译公证。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依申请类 |
| 6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第二十条: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安徽省自考证明办理流程及说明》: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自考毕业证明书、自考毕业生登记表丢失,补办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1.考生登录安徽政务网或手机端登录皖事通APP,完成身份核验后,在服务栏搜索“安徽教育考试证明”,选择“自考毕业证明书”选项或“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选项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证明(建议彩打);2.因证件类型等原因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特殊情况的需要到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依申请类 |
| 7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根据属地市教育考试机构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审核。经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上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市发放自考毕业证书等材料。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依申请类 |
| 8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5〕6号):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9 |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依申请类 |
| 10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 基础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11 |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 12 |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
市教师培训中心 普通话测试站点 |
依申请类 |
| 13 |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14 |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3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考试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负责制定。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在各市、县(市、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户籍学生,可自愿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市、区)应设立报名点,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各市要积极推进网上报名工作,全面对接或使用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 基础教育科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装备中心 |
依申请类 |
| 15 |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2023〕5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447号)关于免考与缓考政策:原国家教委在《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总分的60%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据此,我省对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中的免考、缓考相关事项,规定如下: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100%计入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全部项目或单一项目免考。其中,免考项目的成绩按该项目分值的60%计分;参加考试的项目,以测试取得的成绩计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考生,由当地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领导机构集中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60%计入总分。4.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材料。5.各地应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6.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16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10第二条有关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17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第五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18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19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0 |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1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2 |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3 | 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4 |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5 |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人事科 | 主动服务类 |
| 26 |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督〔2021〕2号):七、组织实施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过程监督,委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业务培训、工具研发、数据采集、报告研制等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协调和指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
督导室 | 主动服务类 |
| 27 | 心理咨询辅导 | 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全面推进。要普及、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发展,在学校普遍建立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2.《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五、方法途径2.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重要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
市教师培训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8 | 国家助学金发放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二、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二(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29 |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4〕3号):三、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组织服务。学校可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成立办学协作体、定期召开协作会、协议输送毕业生等方式,确保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可通过介绍推荐和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可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利用学校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30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3〕7号):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31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32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一):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第三章滋蕙计划第八条:滋蕙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第十一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标准为: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33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
基础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34 | 普通高中学校转学服务 |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35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民管办 | 依申请类 |
| 36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
民管办 | 主动服务类 |
| 37 |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依申请类 |
| 38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39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 |
人事科 | 依申请类 |
| 40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民管办 | 依申请类 |
| 41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42 |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21-2024)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43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44 | 体育彩票兑奖服务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宿州分中心 | 依申请类 |
| 45 |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1.《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2.《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46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 3.《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47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48 |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49 |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2.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50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皖体产〔2014〕6号)第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
项目办 | 依申请类 |
| 51 | 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举办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6.具体的活动通知或实施方案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52 | 体育教师、教练员培训 | 1.安徽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具体工作职责的通知》(皖体人〔2011〕49号):青少年体育处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基层教练员培训。 2.《安徽省青少年体育“十四五”规划》(皖体青〔2011〕23号)。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53 |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54 |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55 |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体育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56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填报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皖教毕指函〔2016〕6号):为进一步做好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服务工作……,确保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准确、及时投寄和接收,现请各市、县教育局安排专人,于3月18日前,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我们将根据各市、县教育局填报的信息,作为毕业生派遣和档案寄送的依据。 |
人事科 | 依申请类 |
| 57 |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三条第七款: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2.体育总局教育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58 | 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十八条:创建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300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6000个。建成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00所以上,国家级传统校达到500所。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59 | 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60 | 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申报 | 《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体青字〔2013〕110号):在发展中优化青少年体育发展结构,推进场地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竞赛开展的协同发展,发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对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61 | 国家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62 | 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申报 |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2.《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管理办法》(皖体竞〔2005〕2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 3.《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6〕19号):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决定开展新一轮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和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63 | 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 | 《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7〕1077号)第一条:2018年起,将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县项目: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青少年活动经费、全民健身工程经费、体育产业发展扶持专项经费整合为“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 | 项目办 | 依申请类 |
| 64 | 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入学与注册办理 |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一章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二章第二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及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65 | 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升级、留级办理 |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66 | 普通高中及市直学校学生休学、复学 |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按规定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学生需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经学校同意后,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67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 | 2.《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 68 | 公办高中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 69 | 普通高中相关证书(含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高中综合班证书和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遗失、损坏证明 |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改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有关内容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3号):5.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可由考生本人通过“皖事通”自行出具,《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不再办理。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70 | 招商及驻宿部队子女入学的办理 | 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驻宿部队军人子女,由教体局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 基础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71 |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命名 | 《关于开展2025-2026年宿州市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的通知》(宿教体竞〔2025〕37号):着力发挥传特校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培养青少年体育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依申请类 |
| 72 | 市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 | 《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体育强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重点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主要支持用于全省体育事业整体布局任务和核心工作任务的重大体育设施建设、重大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的举办、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发展,原则上全省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 | 项目办 | 依申请类 |
| 73 | 成人高考信息发布 |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74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2011年11月23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8号,2011年12月14日) 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2016年9月2号) 4.《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
项目办 | 主动服务类 |
| 75 | 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 1.《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文件:“第一条 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2.《安徽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 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文件:“第二条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常规体检10元/人次;结核菌素检查8元/人次;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检查9元/人次。费用标准包含各检查项目的一次性耗材、健康评价和干预、健康档案群体体检结果统计分析及指导服务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体检费用比照高校列入代收费项目。” |
安全科 | 主动服务类 |
| 76 | 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1.《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8〕140号) 2.《安徽省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
市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77 | 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发布 | 1.《全民健身计划》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2.《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国家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第七条: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4.《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78 | 全民健身路径器材维护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项目办 | 主动服务类 |
| 79 |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维护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0 | 开展全民健身月活动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4.《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5.《国务院关于批准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批复》第四条:设立“全民健身日”,统筹群众体育各工作环节的协凋发展,推进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1 | 市体育馆免费及低收费开放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十)推进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
体育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82 | 市健身气功站点联赛举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为健身气功的推广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健身气功公共服务水平。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3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4 |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下基层活动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5 | 市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 | 1.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6 | 市直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 基础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7 | 组织“国学经典”进课堂系列活动 | 《教育部关于印发《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22.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对青少年学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合力。 | 市教师培训中心 基础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88 | 开展宿州市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全省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第二十三届学生活动)的通知》(皖教秘〔2024〕372号):本活动按学段分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含中职),分别设置数字艺术、计算思维、科创实践三大类。“数字艺术类”是使用数字化资源和工具,设计、制作完成数字艺术作品;“计算思维类”是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或图形化编程工具进行软件创作,实现具有特定功能或解决应用需求的软件作品;“科创实践类”包括创意智造、优创未来、智能博物、智能机器人、乐高活动(专项),具体要求详见文件。 | 市电化教育馆 | 主动服务类 |
| 89 | 运动员注册及运动员注册证补办 |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青少年运动员第一次注册工作的通知》体青〔2025〕14号: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注册有关要求,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问题;青少年运动员注册需通过“皖事通”APP“智慧体育”提交申请,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 竞技体育与艺术教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 90 | 宿州马拉松长跑活动 | 1.《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2.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 群众体育科 | 主动服务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工作
专题专栏
办事服务
政策解读
互动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