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2601-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日期: 2026-01-15 08:1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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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5 08:1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6年1月15日

 

 


1.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五、申报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4. 资产证明

5. 捐赠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 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4.并组织专家评议。

5.作出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2.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11.《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本市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教育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4.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稳定合法的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

5.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校设置标准。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4. 资产证明

5. 捐赠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4.并组织专家评议。

5.作出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3.校车使用许可

 

一、办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安全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并经部门审核批准。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

五、申报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2.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3. 校车运行方案

4.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 校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非必要)

7. 办学许可证(非必要)

8. 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非必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申报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 作出决定。

5.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批复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复,申请人持批件、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安全科

电话:0557-3058607

 

 

 

 

 

 

 

 

 

 

 

4.教师资格认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有效期内居住证签发地或就读学校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9号文件印发)规定的相应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申请小学全科教师资格且将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必要)

2.免冠正面彩色1寸照片(白底、必要)

3.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非必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2.审核: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窗口进行现场确认,若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学历信息、学籍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有关信息均为已核验状态,并且户籍为我市户籍的,可直接在网上申请确认,无需到窗口进行确认。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资格审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专家评审和审查时间不列入受理时间)。

4.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5.发证: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6.归档:服务完毕后,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密封归档。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审批科

电话:0557-3929059

 

 

 

 

 

 

 

 

 

 

 

 

 

 

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24年第3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九条  举办线上或线下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第二十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二十五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符合规定在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请示或函,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参加人员等)。

2.审查:接收、审核。

3.办结:同意举办活动的批复。

4.举办活动。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6.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省体育局下放审批1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二、承办机构

市教体局群体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占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二)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等。

(三)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准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批,确保活动安全。

(四)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不得损坏体育设施设备。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必要)

六、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约谈占用方负责人。

3.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提出具体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市体育行政部门于3日内下达批准书,如果不予批准,请注明原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一周内联系占用方负责人。

3.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提出具体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体育行政部门于3日内下达批准书,如果不予批准,请注明原因。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7.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公告如下::一、潜水赛事活动,二、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三、登山相关赛事活动,四、攀岩相关赛事活动,五、滑雪登山赛事活动,六、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二、承办机构

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必要)

六、服务流程

1.按照政策和流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教体局群体科     电话:0557-305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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