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初心使命 尊法依法督导
——学习《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点滴体会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作为一名督学,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督导中人们关切的问题,应是督学践行初心使命必备的核心素养与品质。近日,学习研读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我欣喜地坚信,其严格落地,定会让督导及与之相关联的组织与个人,依法兴教的使命更清晰,责任更明确,督导问责的原则更精准,操作更规范。现分享三点学习体悟,以就教于大家。
一、教育督导问责的着眼点,贵在依法维护学校与师生的权益。
“教育督导问责”,应该说是手段,是方法,而不是结果,不是目的。作为一名督学,需将目光放在推进“教育安全、教育公平和教育优质”的视角,真切关注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监督指导政府、学校及个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履职尽责,从而确保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而“问责情形”中的“禁行性行为”,应是底线和红线,我们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触碰,不得僭越。否则,承担责任,接受惩罚,已是必然。相反,我们若能从正向角度,恪遵守令,长善救失,立德树人,为教育保驾护航,自觉尊法守法,学法执法,那么,教育定会呈现健康、和谐发展的喜人局面。
只有我们心中有人,眼中有法,手中有尺,才可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科教兴国的道路上,从“遵法守法”到“尊法崇法”,确保督导结果的权威和问责的力度,行稳致远。
各地各校是否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是否坚持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民为国?这些都是我们督导中,应思考关注的焦点。
二、教育督导问责的着力点,是培植督学依法督政督教的素质。
作为政府教育督导落实的关键人员督学,提升个人修养,提高督导能力,显得尤为关键。能否做到督导结果公平公正,问责让人们信服,其依法督导的品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位督学要想在参教、议教、助学、兴学的过程中,拥有话语权,真正成为政府兴教的监督者、指导者、评估者、参与者、创造者,且让被督导的学校不出乱,帮助学校出彩,需登高望远,不仅“在其中”,更要“在其上”,需跳出教育看教育。要善用块状思维,帮助政府学校精准概括其办学中的个性特点,诊断其症结,指明其出路。这就要求督学立身于学,躬身实践,不断修炼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以切实做到“督学有水平,督导有品质”,即思想有高度,论证有深度,评估有广度,言语有精度,实施有温度。
简单概括,督学的核心素质至少应有三点:一是担当意识要强,能直面问题,实事求是,敢作为、愿作为;二是学识水平要高,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才华,有能力;三是个人修养要高,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有涵养,能底蕴,知行合一。
督学的慧眼,督学的担当,既来自于学识、胸怀、格局、境界,更来自于个人的教育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
督学要想在督导过程中,针对督导对象,把亮点说足,把问题找准,把方向指明,把方法给实,如鱼得水,游刃有余,唯一的路径,就是在建设提升自己心灵品质的过程中,谦卑自牧,见贤思齐,笃志勤学。而注重引领、激励、扶持、提升督学队伍的整体素质,则应是各级政府及督导机构重中之重的要事。
三、教育督导问责的切入点,是提升政府、学校、个人依法治教的能力。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既像一把高悬的“利剑”,又似一把精准的“尺子”。利剑在前,人们心存敬畏,不敢妄为;明尺在手,人们知长知短,扬长避短。“问责情形”,划定了红线,确定了雷区;“问责方式”,确定处理类别,界定奖惩方式;“问责程序”,规范了流程,体现了公正。督导问责,犹如给政府学校及个人体检,精准的“尺度”,使诊断有了方向、准绳和依据。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导问责,重在三个方面:一是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二是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三是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等情形,应予问责。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应予问责。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等情形,应予问责。
纵观督导问责的情形,作为督学我们督导时,不仅要关注现象、发现问题,还要善于分析“现象的背后”和“问题的成因”,找出其中的内在核心关联,同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学校做出合理、可行、有效的建议。如教学质量的问题,往往是教育问题,教育的问题又常常是师生关系的问题;如管理无序,事情推诿,往往是人心没有理顺;如教师能力问题的后面,往往是动力问题等等。
与其在教育的下游抗洪救灾,不如在教育的上游植树造林。作为督学,若能注重工作的前置和后拓,使“问责情形”消灭在萌芽状态,注重引领和培植被督导单位的执政、兴教、治教能力,使依法治教成为常态自觉的行为,那么教育督导的切入点才真正步入了正轨。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既是我们工作中调矛盾、化风险、解难题,依法督导问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生活中修为自己,砥砺成长,追逐梦想,奉献家国的标尺。只有我们在教育督导中,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那么督导“长牙齿”,问责“有力度”,才可得到保障,得以有效落实。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作为一名督学或党政领导、教育工作者,只有把对法律的尊崇与敬畏,转化成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学法懂法,知法执法,依法治教,依法督导,那么教育强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作者简介】
刘培树,宿州市“优秀教师”“优秀校长”。曾多次荣获市县语文课堂教学大赛一等奖。先后参与承担省级“一体化管理”“自育自学”等课题实验,其中“构建课程超市,打造魅力校园”的课题实验,荣获市级一等奖。撰写的经验论文、散文等,已在《安徽教育》《华夏教师》《安徽日报》等报刊发表。编辑图书,由安徽教育出版社等出版发行。原所属学校的办学经验,先后被《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