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2008-00020 信息分类: 教师管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8-28 10:01
文  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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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职称评聘】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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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聘】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汇编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8-28 10: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8

 

 

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汇编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录

 

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2.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3.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4.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

5.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6.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标准条件

7.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8.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

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节选)

9.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读(1)

10.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读(2)

11.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支教政策问题的答复

12.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1篇。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听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章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 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标准条件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第二条  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 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5.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4. 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2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3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

  4. 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 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4. 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 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主持1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5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 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及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受聘高级讲师或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具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转评后满一年,前后累计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条  能力条件

(一)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结合所教专业(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已经推广,得以广泛运用。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专业(学科)前沿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告。

(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专业(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专业(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信息化教学大赛、优质课评比、教学基本功竞赛、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等活动中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每两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两个月以上时间的经历,并提交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也须定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提交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七)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二)被评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江淮名师,或担任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三)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署名前3名),或获得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一等奖,或获得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省级专业或学科带头人,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1项或1门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五)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六)指导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有1篇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三)主编国家规划教材2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行业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业务能力、业绩成果以及论文著作等,除破格申报外,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二)所指学历、年限、数量、等级以上等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

(三)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对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

(二)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1年以上,胜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4.主持一项或参加两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且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4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4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
    第十二条  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所任教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胜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标准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2年以上,胜任该项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二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良好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8人次以上获奖,其中1人次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

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课程开发、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4人次以上获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6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讲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助理讲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聘用制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所称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二)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

2.发明专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

3.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6.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优质课教学案例、教改课件、说课讲演、优质课大赛等。

7.教学检查综合评价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三)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四)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原《安徽省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安徽省中专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9〕12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实习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岗位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满1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10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且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第九条  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1篇。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能编制本专业(工种)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实践教学课题。能独立担任一个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两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3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3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3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和县级一等奖1次)。

第十一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书。能承担一个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一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考察、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材料。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满2年。

3.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2.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实习实训效果须附学校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二)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的实践教学课题,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课题;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调研考察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调研考察报告。

(三)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0年起执行。


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少工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不断提升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0〕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教基二〔2012〕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200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现就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学科评审的办法,增设“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科目。

二、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为主要工作的兼职教师,可申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其兼任其他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

三、以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学为主兼做少先队活动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应按所从事的主要任教学科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量及业绩一并纳入主教学科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范围。

四、各地要针对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业特点,按照其工作量、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与中小学学科教师同等对待的原则,完善和细化评审标准,切实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

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节选)

 

(十七)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称与教师聘用衔接。对超结构比例严重的学校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在乡村连续任教满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评聘相应教师职务。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

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完善相关政策,防止形式主义的考核检查干扰正常教学。不简单用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等评价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活力。加强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督促提高素质能力,完善优胜劣汰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读(1)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有关政策进行解答。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认定问题。

职称认定政策为: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对口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认定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审批县(区)属及以下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皖人社发〔2016〕13号取消了对中小学教师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的条款,二级和三级教师仍然可以认定。

二、关于“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理解问题。

跨校指的是人员的工资、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均调动到拟聘学校(单位)。比如,市重点学校A校没有空缺岗位,而该市下属某县农村B校有空缺岗位,A校教师申请到B校教学,需经A、B校同意,并经教育局批准,经市人社局备案,A校教师将工资、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全部转到B校,并在B校任教,则该A校教师可以通过B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竞聘。

三、借调教师如何申报职称

无论申报哪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都必须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的学校进行申报,不可以随意跨校、超编、超岗位结构比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借调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学校推荐。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是否需要计算机和外语问题。

2016年起,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不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可视同为完成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5学时。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认定15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认定45学时。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需求,折算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学时。

五、关于职业高中学校老师过渡到中等专业学校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企业生产一线经历问题。

按照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规定:“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6号)规定“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本着“提前知晓,执行从宽”原则,2016年和2017年,职业高中老师在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时,参照教人[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两年全部消化完毕。

六、关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是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是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是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从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职称从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所指任职年限或取得资格时间均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的12月31日。(如,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今年报高级职称,聘任时间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就可以申报,聘任时间为2013年1月1日的就不可以申报。)

七、对高级教师学历及资历条件3的理解。

皖人发[2016]13号文件高级教师学历及资历条件中第3条: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对40周岁以下教师,原是大专学历,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就可申报高级职称。只要有本科学历就可以,不需要取得本科学历后,再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才能申报高级职称。

八、如何界定校长、教师工作量问题

答:国家对教育教学工作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有相应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标准。以往职称评审中工作量计算,一般以本校的平均工作量计算,学校出具工作量证明为依据。

九、皖人发[2016]13号文件高级教师业绩条件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荣誉可行?县(区)委区政府表彰是否可以相当于市级?

答: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模范教师、教学名师、教坛新星等教育教学综合类的表彰荣誉证书可比照执行。

县(区)委、政府表彰的不能作为市级表彰。

十、“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的主体是学校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由谁负责组织,如何提供材料?

答:谁组织测评、谁负责提供材料。如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由市高中学考考试办公室提供。如考核的主体是学校(村小、教学点,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组织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材料应由学校提供考核花名册等佐证材料。

十一、高级教师能力条件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答:1、对于城区、镇区、乡村的界定,统计部门有法定的统计口径。在以往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中城镇指的是县城和城关镇。

2、县镇学校领导去乡镇学校挂职锻炼的,要有相应挂职锻炼的的文件或通知,被挂职学校的证明和鉴定等。

3、薄弱学校的界定必须要提供教育主管部门文件。

十二、皖人发[2016]13号文件一级教师能力条件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是任教以来还是任职以来?

答:在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标准条件一级教师能力条件中,“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没有要求任期内,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细则。

十三、皖人发[2016]13号文件高级教师中业绩条件“8” 教科研条件“4”教研、电教活动内容要求是否一致,如有获奖能否重复使用? 

答:教研、电教活动具体是指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教学教研、优质课、论文等属于教研活动,微课、课件、课例、学科主体社区等属于电教活动),要提供教育部门开展活动的正式文件通知和获得的荣誉证书。

高级教师业绩条件8中内容和教科研条件4中这两项内容要求基本一致,可以作为业绩也可以作为教科研使用,但同样的证书不可以在“业绩条件”和“教研条件”中同时使用。

十四、皖人发[2016]13号文件基本条件第六条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基本条件第十条“1、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2年内不得申报”如何理解?

答:此条是特指申报当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情况的,从下一年度起算两年内不得申报。若在任期内,不是申报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而是其他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如总聘期超过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则可以申报。如,按申报高级,五年一个基本任期计算,2007年取得现职,2012年可以申报上一级岗位,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申报,则2013、2014年也不得申报。如果2013、2014年度考核合格,则2015年可以申报。再如,2007年取得中一职称并聘任在岗,2017年申报高级教师,2009年度、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这种情形可以申报高级教师职称。

十五、高级教师业绩条件8中,论文、课件等获奖是否包括电教馆组织的各类比赛?市、县教研室组织的如:微课、课件、课例获奖是否符合高级教师教科研条件4里的要求 

答:电教馆组织开展的活动,要提供开展活动的正式文件通知和获得的荣誉证书。

市、县教研室组织的如:微课、课件、课例获奖,要提供教育部门开展活动的正式文件通知和获得的荣誉证书,可以作为符合教研科研条件4对待。

十六、市教育局组织“一师一优课”获奖、多媒体大赛获奖是否属于优质课比赛获奖,如不是,能不能记入教科研成绩。

答:“一师一优课”、 多媒体大赛(信息化大赛)活动是为了提升广大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丰富可共享可借鉴的优质教学资源,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不断融合的有效举措,与省级优质课比赛不是一类的活动,不能相互等同。

十七、如何提供支教材料?

答:支教教案、年度考核材料、出勤证明等材料,都是需要的。提供哪些具体材料由市里统一要求。

十八、高级教师班主任3年、任现职1年具体需要用哪些材料证明才算完整?

答:提供哪些具体材料由市里统一要求。

十九、原职评标准中辅导学生参加理科学科竞赛、奥赛、艺体比赛获奖是否在新标准中取消,还能不能算教学成绩?

答:关于业绩条件,在实施方案资格标准条件中有明确规定,按文件执行,市里可以制定细则。

二十、优秀教师的表彰证书应放在政治思想材料还是业绩材料中,如没有获得优秀教师、骨干教师,能否用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等替代?

答:根据职称评审资格标准条件“优秀教师、骨干教师”都是在业绩条件中,申报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所获得的奖励,如:县级党委、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集体)的行政表彰。表彰称号指“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江淮名师”、“安徽最美教师”等。

综合类表彰可放在政治思想材料或业绩材料中,但同一奖项不能同时使用。

二十一、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农村普师毕业教师带小学视为具备规定学历。

二十二、核心学术刊物如何确定

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在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或指专门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期刊,刊号应为CN**/G4,且在封面标有“全国**核心期刊”字样。

省级以上刊物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T和CN刊号);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箸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箸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读(2)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支教政策

1、内地西藏班教师可参照从内地选派教师到西藏支教教师待遇,视同具有支教经历,由承办内地西藏班的学校提供学年度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等佐证材料即可。

2、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考虑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可采用到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或附设特教班的学校或随班就读学校开展讲座、示范课、公开课等相关材料,或为特殊教育送教上门材料等替代支教经历。

二、怎样理解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中“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

《实施意见》中“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其明确1年以上。因此,该条款与《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中《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能力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城镇学校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不冲突。

三、“在乡村连续任教30年的教师高级职称可不受名额限制”何时实施?

2018年6月28日,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十七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中,明确“在乡村连续任教满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评聘相应教师职务”。该条款自《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应当进行转评

参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七章执行。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支教政策问题的答复

 

省教育厅师资处:

你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支教政策问题的函》悉。经研究,结合三类对象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办学地点在城镇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城镇公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自主聘用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支教证明材料。

二、内地西藏班教师可参照从内地选派教师到西藏支教教师待遇,视同具有支教经历,由承办内地西藏班的学校提供学年度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等佐证材料即可。

三、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考虑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可采用到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或附设特教班的学校或随班就读学校开展讲座、示范课、公开课等相关材料,或为特殊教育送教上门材料等替代支教经历。

 

 

 

专业技术管理处

2017年12月1日

 


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

 

一、职称申报

1.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审?

答: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区别对待。对于单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对于从事管理工作又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能否申报职称评审?

答:在其所属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3.现役军人能否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答:可以(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卫生、会计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如: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18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018年度不得申报。

5.有的系列(专业)在标准条件中规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应当如何把握?

答:应依据相关标准条件的规定执行。

6.对驻皖中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中直单位及地方同时申报两个相同专业的职称?

答:不可以。既不可以同时两头申报,也不可以在一头申报未通过后再在另一头申报。

7.对于以考代评的专业(如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等专业),在没有空岗时,专业技术人员(含公务员)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答:如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

8.目前有哪些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

答:国家和我省已经对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组织开展了统一考试,即是以考代评。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质量、标准化、图书、档案、律师、出版的中、初级资格考试等。

9.在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实施之后,硕士研究生毕业达到符合初次认定中级职称任职年限的,可否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答:对于不是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2019年之后入职的硕士毕业生,在入职当年认定为初级(以考代评的除外),3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中级。

10.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所建立的对应关系,可否用于申报职业资格考试?

答:不可以。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明确的对应关系仅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的依据。各类资格考试仍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能否报考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答:报考职业资格所需要的职称条件是指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非国有系列职称在用于相关职业资格报名时,可比照社会化评审职称降低一级使用。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比照社会化评审的中级)满3年,可报考监理工程师。

12.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如何受理?

答:评审委员会受理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材料后,必须报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提交评审,否则评审结果视为无效。

13.申报职称或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吗?

答: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无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申报人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充分公示、接受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违背诚信承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皖人社秘〔2018〕422号文件处理。

2.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依照国家考试规定办理。

二、审核评审

14.怎样把握职称评审对学历及专业的要求?

答:1.应坚持既重视学历又不唯学历的原则。重视学历,一是因为一定的学历代表着专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二是不同的学历反映着不同的培养目标,三是涉及到国家教育政策的导向问题。不唯学历,就是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破格等渠道参加评审。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应当与所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界定是否属相近专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可认为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现在分为12大学科: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从职称改革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农科与林科、师范与文科、工科与理科、政法与行政管理划在一起。

    15.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或1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16.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中的论文是否包含电子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答:在国家政策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包含。

17.取得职称的时间及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1.职称任职年限或取得资格时间均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的12月31日。职称任职时间计算办法如下: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三、职称转评

18.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如何参加职称评审?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1.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应当进行转评。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

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称认定

19.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初次认定如何办理?应注意哪些事项?对于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非公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初次认定应当由哪个单位办理?

答:1.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对于授权组建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可以对所授权范围内的职称进行初次认定;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委托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初次认定注意事项:(1)须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专学历以上(含本级)全日制毕业生;(2)所学专业与认定的专业一致或相近;(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3年不再认定中级职称,但可在毕业当年直接认定助理级;(4)对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标准化工程、图书、档案、律师等中、初级资格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直接认定;(5)直接认定仅限初次,对已取得职称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3.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应当由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认定;未经授权的,委托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0.认定职称对学历、资历有哪些要求?

答: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 按以下学历、资历条件直接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 大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理级; 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助理级;博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中级。

五、异地确认

21.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规定职称的异地确认由调入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对于从省外调入到本省省直单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如何确认?

答:对于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省直单位,可由其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没有职称评审权限的,应当委托所在地相对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22.对于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取得的职称系列(专业)与本省现有系列(专业)不对应的,如何进行确认?

答: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1.省外调入的,根据调出地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确认其职称系列(专业)和级别;

2.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对于通用专业,所认定的职称应当与其在军队取得的职称系列(专业)、级别相同;对于特殊专业,暂时不予认定和换发证书,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

23.职称确认前后的任职时间、取得的业绩如何计算?是否必须换发我省职称证书?

答:可以累计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要求换发职称证书,可以在《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上签发意见并盖章;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其原职称证书必须收回。

六、继续教育

2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的学习,所申报专业无相关培训机构,如何解决?

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选择相近的专业科目学习,或到高等院校旁听专业课。

2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如何把握?

答:自2019年起,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其中公需科目学时不得少于全部学时的三分之一),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对通过非社会化评审取得职称的,在申报社会化评审时,继续教育学时自2018年度开始计算。

七、证书管理

26.补发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要求?

答: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补办工作按属地原则,由证书持有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对超越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须逐级审核(加盖公章)、登记,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或《补(换)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连同受理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不得让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全国、全省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受理。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未履行审核程序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窗口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全国统一考试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补(换)发。省统一考试证书和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办理,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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