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4月23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8年4月,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皖人社发〔2018〕)19号),合肥、芜湖、黄山、安庆、亳州、阜阳等市相继出台了奖励办法。2021年9月,省政府印发《体育强省建设方案》(皖政〔2021〕)43号),明确要求各市加大政策支持,完善运动员、教练员、科医人员奖励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级文件内容,参照借鉴亳州市、阜阳市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奖励办法》。
二、制定意义与总体考虑
一是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2011年我市出台《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宿政办发〔2011〕19号),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进行了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原奖励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新的形势要求我们要有新的办法。二是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的需要。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建设体育强市。制定《奖励办法》,可以营造勇夺奖牌、奋力拼搏的良好竞技体育氛围,进一步激发运动员训练参赛的内生动力、激励教练员带队训练比赛的热情,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市教体局起草《奖励办法》初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先后于12月1日和12月12将文稿发送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奖励办法(送审稿)》。12月2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23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文件归纳为三个部分,共计十九条。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确定奖励的对象和参赛范围。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安徽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和在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残疾人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安徽省残疾人锦标赛、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安徽省传统项目学校比赛、安徽省校园联赛、安徽省三级联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其二是确定奖励的标准和程序。标准为:代表宿州市参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在本办法出台前,为我市在安徽省运动会上带入奖牌、在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或省级以上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奖牌,且未进行奖励的,按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或省级以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励分为奖牌奖励、名次奖励、输送奖励、县级体育贡献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程序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由市教育体育局所属相关单位提出,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其三为明确了个人项目、团体(组)项目、集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及分享奖金比例,领队、陪练、科研医务等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明确了教练员人才输送奖励标准,教练员在带训期间享受的基础奖励待遇。
五、创新举措
依据上级文件,并结合宿州市本地情况作了本地化调整,其中一是提高奖励标准。在省级以上及部分全国赛事奖励标准提高至全省平均水平。二是对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和省运动会所带运动员获三块金牌以上的教练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和条件,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是调整奖励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对《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不予或取消奖励。获得奖励的运动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比赛纪律,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均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按程序上报取消奖励,并将追回的奖金上缴市级财政。
三是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分配和使用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对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七、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科室:宿州市教育体育局竞技科
联系人:秦鸿志
咨询服务电话:0557-305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