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教育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教育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2013〕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皖教师〔2013〕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教育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
的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农村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2日电视电话会议、皖教师〔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宿州市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补助标准
现为安徽省户籍,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补助标准按教龄计算,每个教龄每月补助20元。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贴。
二、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认定的原则及操作程序
坚持以县区为主、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具体操作程序,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皖教师〔2013〕18、19号文件精神,组织好、安排好、调度好,平稳有序地开展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邵郁为组长的宿州市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燕(市教育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纵兆迎(宿州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沈学兵(宿州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高群(宿州市人社局事业科科长)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所在县、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我市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县区承担。省与县区按4:6比例拨付。
七、工作安排
1、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3年11月底至2013年12月5日,市、县区、乡成立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认定工作办公室,市县区召开培训会,制定本辖区的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
2、动员部署,做好宣传。2013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县区召开认定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区、乡向原民办教师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原民办教师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
3、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2014年1月—3月,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4、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4年4月,县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5、市级核定。2014年5月1日—20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核定,并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6、省级批准备案。2014年5月21日-31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对市上报的名单批准备案。各县区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发放准备工作。
八、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区政府是解决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领导、明确专人、明确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2、明确任务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贴代发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工作,确保按时拨付。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原民办教师了解政策,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4、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学违规用人举报和督查机制。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发现使用的,按省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校长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