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88/200802-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教体局
成文日期: 2008-02-27 发布日期: 2008-02-27 09:36
文  号: 教计〔2008〕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计财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29869

关于印发《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08-02-27 09:36

关于印发《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计〔20087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中职学校、市教育局各科室:

现将《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宿州市教育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08227


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财教〔2007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73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6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秘〔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二、资助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地方政府要负责协调中职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切实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

学校、教育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资源、调配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审计,确保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户管理,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助资金发放。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资助对象个人账户,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实行专账核算,按本暂行办法采用一卡通资助方式直接发放到学生。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

 

三、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二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均应有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学籍所在的学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第九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学生,可纳入资助范围进行评审和认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先考虑);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职业学校按实际确认的资助名额执行。

 

四、资助资金与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级与所在市、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二条  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具体负责资助资金中县区应当负担资金的落实,做到足额安排、及时拨付,确保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五、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

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将国家助学金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拨付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每年8月,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户籍章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于9月底前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每年1015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程序,每年10月底前将助学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月初申请拨付发放时将受助学生的发放情况和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财政部门。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或递补其他学生。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每月5日前向中职资助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拨付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5),经同级中职资助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每月8日由财政部门拨付所委托的银行,由委托银行直接打入每个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卡上。

 

六、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评定的监督工作,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运用公开、公正、公平、有效的认定方法,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实现资助政策的目的。尤其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资助资格的认定工作,资格认定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学校应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委托发放国家助学金的银行,凭经同级中职资助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拨付申请表》(印鉴、手续齐全)和所附《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见附件6)发放。第一次发放后,如无变动,以后每月凭第一次所报《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发放,如有变动需凭《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拨付申请表》(印鉴、手续齐全)和所附《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变动表)》(见附件7)发放。

委托发放银行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做到准确无误。未经同级中职资助机构和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委托发放银行不得办理任何有关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变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加强银行卡补卡手续管理。银行卡丢失需办理补卡手续,委托发放银行凭审批手续齐全的《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卡丢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8)才能予以补办新卡。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校内贫困学生资助措施。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资助管理机构要督促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上述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多方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奖励资助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学校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质工作,各司其职,一级对一级负责。对虚报、错报、漏报资助数据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规范收费管理。各县区、各中职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七、资助信息体系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月报制度。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有关中职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64号)的要求,认真实行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月报制度。要如实填报中职资助信息统计月报表。县区教育局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市直中职学校于每月3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通报与考核制度。对中职资助信息统计月报表报送情况、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宣传与信息报送情况、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市教育局将每月进行通报。宣传先进,批评后进。年底市教育局将对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中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细致解释,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精心组织,努力工作,扎扎实实把这件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办实。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资助信息。在每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期间,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都要介绍资助贫困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本校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中职学校,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做好中职资助政策实施成效的宣传工作,同时建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宣传与信息报送公布制度。各县区信息,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市教育局;市直中职学校的信息,经校主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市教育局。报送信息要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报送(传真:0557-3929806电子邮件:szqiyong@tom.com、联系人:齐永、电话05573929798)。各县区和市直学校要明确一名信息员(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市教育局),把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落实到位。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专业

 

年级

班级

 

入学

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负责人:   公章

 


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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