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宿州市教体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8-19 09:07 编辑:审核发布 来源:宿州市教体局 字号: 阅读:

2025年宿州市教体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

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部门

1

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门抽查事项

1.招生简章检查。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情况。

2.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和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检查。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 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有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特别是筹设期内招生行为;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

3.财务资产状况的检查。有无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有无不按照规定收费、退费的行为。

4.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  的检查。教育装备产品检查的重点为塑胶跑道、照明设备、校服、文具。有无违反国家和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采购、施工、验收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抽查事项

1.学校传染病防控。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情况,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复课证明查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防控措施落实和健康教育开展情况,内设医疗(保健)机构人员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学生健康体检开展情况。

2.近视防控及常见病管理。学生健康体检、定期视力监测开 展情况,学生健康档案建立情况,教室照明、学校自制试卷符合 标准情况,课桌椅配置与高度个性化调整落实情况,内设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3.饮用水卫生。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饮水机等设施设 备的卫生许可、设施防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情况等。

4.教学生活环境。教学及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标准》要求,教学环境监测情况等。

()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事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 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2.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 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的真实性。

3.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20257-9月份

现场检查

1

牵头部门:宿州市教体局

联查部门: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检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一)教体部门抽查事项

依法办学情况;非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是否经审批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从事任课教职人员有没有资质

(二)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事项

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字号与对外名称是否一致营业执照上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广告内容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消防安全部门抽查事项

疏散通道和消防出口是否畅通灭火器材配置是否到位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员工是否掌握消防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的了解、紧急突发险情如何应对等)

(四)民政部门抽查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20257-9月份

现场检查

1

牵头部门:宿州市教体局

联查部门: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消防支队、宿州市民政局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企业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0257-8

现场检查

1

牵头部门:宿州市教体局

联查部门: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