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教科]关于印发《宿州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完中):
现将《宿州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宿州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
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正确执行《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基〔201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省示范高中新生录取由市教育局批准,市示范高中、一般高中录取由各县区教育局批准。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第三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间以录取通知书规定为准。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户口簿等证件按时报到入学。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当在9月30日前报批准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全市各普通高中(完中)要在9月30日前,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注册上报工作。
新生经学校采集学籍信息、县区教育局基教股审核、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后取得正式学籍。市直普通高中(完中)新生学籍信息采集后直接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第六条 学籍信息采集、审核、审批的任何环节发现新生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即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即可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条 户籍不在本市的外地学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普通高中借读的,应当取得当地普通高中学籍并经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后,向本市普通高中提出申请。拟接收借读的学校要具备借读条件,并经所在地教育局备案后,方可接收。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一)书面申请;(二)户口簿;(三)义务教育学段(初中)完成证书;(四)中考准考证及成绩单;(五)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
第八条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完中)班额不得超过56人。
第九条 本县域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允许转学。
转学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转学申请表;(二)户口簿;(三)学籍档案材料(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学生中考录取大表、高中学生学籍表)。
审批机关根据学生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本市有关学校录取分数线及班级学额情况,按照“同级同类方可转入”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如本人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的一般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市直普通高中转学由市教育局批准,各县区普通高中转学由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市教育局批准。学生从省外学校转入本市,经由县区教育局同意,市教育局批准。本市高中学生要求转往外地就读的,按照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本县区、市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并报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复学后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坚持原则,把握标准,慎重决定,及时存档。学校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受到奖励、处分的学生信息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生评先评优活动,应当查看并参考有关学生的奖惩信息。
第十二条 本市采用16位字符作为学籍号,学籍号延用初中三年级学籍号,并作为学生的终身识别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全省统一编号。学生转出、休学、退学后的原学籍号不得重新启用。
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的16位主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号)为准,15位副号编码规则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号)为准。
第十三条 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市教育局集中办理学籍变更的审批手续。办理学籍变更时,学校应当填写《宿州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市直各普通高中(完中)学籍变更直接报市教育局批准,各县区普通高中报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核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补发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的,应当由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学校查验证书存根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学生持经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验证签章的《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证书存根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教育厅窗口办理。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省教育厅打印相关证明书后,再逐级办理照片粘贴和加盖校长签字章、学校公章、钢印等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通过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要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每学期录入和更新学生课程学习记录、学分认定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测试结束后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完整准确。
学校应当设置学籍管理专柜,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当设立学籍档案室。学校应当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学生学籍表、学籍光盘(含每届学生学籍信息)、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变更情况登记表、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存根及学生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宿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意见(试行)》(教基[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