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43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是指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安徽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和在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残疾人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安徽省残疾人锦标赛、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安徽省传统项目学校比赛、安徽省校园联赛、安徽省三级联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三条 对代表宿州市参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在本办法出台前,为我市在安徽省运动会上带入奖牌、在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或省级以上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奖牌,且未进行奖励的,按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或省级以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等单位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获得重要奖项、实现重大突破的运动员、教练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另行确定标准实施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在本办法第二条所明确的比赛中每创1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全省纪录,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加计算。创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创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创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全国纪录的,按全国运动会铜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创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全省纪录的,按安徽省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运动员的奖金(含其运动员创纪录奖),个人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团体(组)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集体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集体项目的所获成绩奖励标准按省运会、省锦标赛竞赛规程确定的金、银、铜牌数或得分计算)。
对获得省运会或省残运会优秀组织奖或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元和1000元。获得省锦标赛及其它省级比赛优秀组织奖或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元和800元。
对在安徽省运动会县级体育贡献奖排名中,获得1-3名的奖励30万元;获得4-6名的奖励20万元;获得7-10名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用于奖励在省运会周期内县级体育贡献奖排名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对完成备战任务或获得省运会金牌全省前四名的单位颁发“省运周期突出贡献奖”。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市体校在全面完成金牌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金牌任务的,超出一枚金牌奖励10000元,超出二枚奖励20000元,依此类推。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及市体校,用于奖励获得金牌的教练员及提供服务保障的相关人员。
领跑(骑)员:按照运动员的奖励标椎给予同等奖励。
第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教练员的奖金(含其运动员创纪录奖),个人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团体(组)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集体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启蒙教练和现任主管教练按4:6比例分享奖金。
第七条 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核拨经费,专项奖励获奖运动员的领队、陪练、科研医务等有功人员。
第八条 教练员人才输送奖励:
(一)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除享受省下发的输送奖励外,另外奖励责任教练2000元/人(以省体育局下发的文件为准)。
(二)对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后,四年内进入国家队(在国家队时间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奖励责任教练5000元/人(以国家体育总局或承担国家队比赛任务的单项体育协会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输送至省体校奖励措施:向省体校输送的运动员,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输送运动员名单,奖励责任教练1000元/人。
第九条 教练员在其带训期间,享受基础奖励待遇,标准分二档:
一档300元/月,要求所带运动员超过15人或所带残疾人运动员超过5人,有10人或残疾人3人以上在市教育体育局注册并代表宿州市参加省锦标赛或省运会,个人项目有3名以上运动员获前八名或有1名以上运动员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八名。
二档600元/月,要求所带运动员超过30人或所带残疾人运动员超过10人,有15人或残疾人6人以上在市教育体育局注册并代表宿州市参加省锦标赛或省运会,个人项目有3名以上运动员获前五名或有2名以上运动员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五名。
第十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或省体育局下发成绩通报执行。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由市教育体育局所属相关单位提出,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一条 对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全国运动会竞技体育项目、青奥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残疾人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残疾人亚洲杯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在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冠军赛获得金牌和在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安徽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2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主教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实现安徽省运动会成绩目标和成绩突破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凡参加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安徽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或奖励、通报表扬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名单由市教育体育局、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残联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比赛全部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程序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和省运动会所带运动员获三块金牌以上的教练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和条件,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比赛纪律,获得奖励的运动员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已经奖励的,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上报取消奖励,追回的奖金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四条 在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比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全国、全省运动会群体项目,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有突出贡献教练员奖金按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50%计算。
在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其他全国、全省群众性综合运动会以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带训期间基础奖励和人才输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资金分配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财政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附件
宿州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万元)
运动会名称 |
名次 |
奖 励 标 准 |
备 注 |
|
精神奖励 |
奖金 |
|||
奥运会 残疾人奥运会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100 |
|
银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30 |
|
|
铜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20 |
|
|
四 |
|
8 |
|
|
五 |
|
7 |
|
|
六 |
|
6 |
|
|
七 |
|
5 |
|
|
八 |
|
4 |
|
|
全国运动会 青奥会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30 |
|
银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10 |
|
|
铜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5 |
|
|
四 |
|
2 |
|
|
五 |
|
1.7 |
|
|
六 |
|
1.4 |
|
|
七 |
|
1.1 |
|
|
八 |
|
0.8 |
|
|
世界锦标赛 残疾人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赛 残疾人世界杯赛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20 |
全国运动会设项的项目 |
银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8 |
||
铜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4 |
||
亚洲运动会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16 |
|
银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6 |
|
|
铜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3 |
|
|
亚洲锦标赛 残疾人亚洲锦标赛 亚洲杯赛 残疾人亚洲杯赛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12 |
全国运动会设项的项目 |
银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4 |
||
铜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2 |
||
全国运动会 群众体育项目 全国全民健身运动会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群 体项目 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5 |
个人和二人竞赛项目按1份计算;三人以上竞赛项目按2份计算 |
银 |
|
2 |
||
铜 |
|
1.5 |
||
四 |
|
1 |
||
五 |
|
0.8 |
||
六 |
|
0.6 |
||
七 |
|
0.5 |
||
八 |
|
0.4 |
||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全国锦标赛 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5 |
|
银 |
|
2 |
|
|
铜 |
|
1.5 |
|
|
安徽省运动会 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2 |
获2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主教练,分别授予“宿州市先进工作者”。 |
银 |
|
1.2 |
||
铜 |
|
0.8 |
||
四 |
|
0.5 |
||
五 |
|
0.4 |
||
六 |
|
0.35 |
||
七 |
|
0.3 |
||
八 |
|
0.25 |
||
安徽省运动会 群众体育项目 安徽省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 |
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1 |
获2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主教练,分别授予“宿州市先进工作者”。 个人和二人竞赛项目按1份计算;三人以上竞赛项目按2份计算 |
银 |
|
0.8 |
||
铜 |
|
0.6 |
||
四 |
|
0.5 |
||
五 |
|
0.4 |
||
六 |
|
0.3 |
||
七 |
|
0.2 |
||
八 |
|
0.1 |
||
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 |
一等奖 |
|
0.3 |
个人和二人竞赛项目按1份计算;三人以上竞赛项目按2份计算 |
二等奖 |
|
0.2 |
||
三等奖 |
|
0.1 |
||
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 安徽省残疾人锦标赛 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 安徽省体育传统项目 学校比赛 安徽省三级联赛 |
金 |
|
0.3 |
|
银 |
|
0.2 |
|
|
铜 |
|
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