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的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意见》?
一是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2022年3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要求各市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研究、科学制定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方案,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的实际需求,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二是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需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以来,我市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但一些地方保障水平不高、安全责任不清晰、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需进一步完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
2.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3.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持续提升全市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符合全市实际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4.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县(区)为主、因地制宜,确保安全、讲求绩效;二是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健全完善部门协同、职责明晰、数字赋能、运行高效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5.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一)坚决抵制“黑校车”。建立完善“一校一册”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参与、联合管控的工作机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上下学期间途径路线的巡逻管控。建立完善电话、网络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黑校车”和校车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员、超速、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校车使用许可。所有营运校车须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使用许可。未取得校车许可,或者许可期限届满的,不得从事校车服务。校车达到报废标准、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撒销或者注销的,校车运管单位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所有人要依法处置校车外观标识。
(三)提升校车服务能力。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且公共交通无法满足上下学需要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学前教育儿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供校车服务。鼓励校车运营单位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鼓励各地以县(区)为单位探索校车公司化改革,依托国有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实现统一运营和管理。
(四)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校车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完善校车监管平台,加强校车安全运营实时监控。建立健全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参与的校车运营状况和违法行为定期会商通报机制,督促校车运营单位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五)优化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要加强资金投入,加大对公交的财政补贴力度,合理确定学生乘坐公交的收费标准,减轻学生上下学乘车负担。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鼓励开设“大站车”“区间车”“定时车”等重点服务学生上下学的公交线路,减少学生换乘次数和等待时间。
6.如何保障《意见》的贯彻实施?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要把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各地平安建设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学期开学前后,由各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对于因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不力,致使本地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稳定事件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违规接送学生行为,严禁非法运营车辆接送学生,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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